摘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正式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自2014年5月14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57条,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办法》相比此前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修订以下方面:一是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办法》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二是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正式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自2014年5月14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57条,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办法》相比此前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修订以下方面:一是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办法》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二是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作出的承诺事项、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未能履行承诺采取的约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或者相关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二)稳定股价预案;(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五)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及承诺。三是全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另外,办法还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号),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出台
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外贸企业信心、促进进出口平稳增长。《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着力优化外贸结构。支持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合理增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必要的一般消费品进口。保持货物贸易稳定增长,做强一般贸易,提升加工贸易,发展其他贸易。扶持服务贸易发展,扩大服务进出口。二是进一步改善贸易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减少出口商检商品种类,优化监管方式方法,全面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进出口秩序,坚决防止恶性竞争,加强贸易摩擦应对。三是强化政策保障。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改善融资服务,拓宽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小微企业等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主体。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保证及时足额退税。适时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范围。采取综合措施,支持中国装备“走出去”。四是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支持包括民营、中小等各类外贸企业发展,引导外贸企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外贸生产基地、各类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出台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措施。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为小微企业出口提供专业化服务。扩大“市场采购”方式试点范围。
►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出台
为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意见》提出,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总的原则是:必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紧紧围绕实体经济的现实需求推进业务和产品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证券经营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坚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强证券行业核心竞争力,推动金融服务协同发展,打造功能齐备、分工专业、服务优质的金融服务产业;必须坚持证券经营机构是创新主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证券经营机构的首创精神,激发创新活力,落实创新责任;必须坚持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始终把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贯穿于创新发展全过程,坚持诚信为本,客户利益至上,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一是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完善基础功能,拓宽融资渠道,发展跨境业务,提升合规风控水平,促进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银行。二是支持业务产品创新。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支持开展固定收益、外汇和大宗商品业务,支持融资类业务创新,稳妥开展衍生品业务,发展柜台业务,支持自主创设私募产品。三是推进监管转型。转变监管方式,深化审批改革,放宽行业准入,实施业务牌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