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对物美价廉的追捧,网络团购应运而生,即有着相同购买意愿而互不相识的购买者通过团购网络平台向商家一次购买大量商品的购买行为。据“领团网”《2012年度全国团购网站普查数据公告》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诞生团购网站6177家,且2012年度全国团购交易额高达348.85亿元,较2011年增长61%。其中,独立团购网站(如美团网、高朋网、窝窝团等)的全年交易额为202.97亿元,占团购市场总交易额的58%;聚划算、京东商城等团购平台的全年交易额占整个团购市场总交易额的42%。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情况,我国虽然先后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市场交易主体、商品及服务品质和消费者售后维权等方面,特别是对团购网企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但在涉税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盲区。本文拟从网络团购的经营模式出发,通过分析网络团购的涉税难点,提出解决团购税收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网络团购的经营模式及涉税难点
网络团购的经营模式为:首先,消费者浏览团购网站,对所选中商品按照团购网站标注的价格先将款项支付到支付平台;其次,当团购成团后,支付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根...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对物美价廉的追捧,网络团购应运而生,即有着相同购买意愿而互不相识的购买者通过团购网络平台向商家一次购买大量商品的购买行为。据“领团网”《2012年度全国团购网站普查数据公告》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诞生团购网站6177家,且2012年度全国团购交易额高达348.85亿元,较2011年增长61%。其中,独立团购网站(如美团网、高朋网、窝窝团等)的全年交易额为202.97亿元,占团购市场总交易额的58%;聚划算、京东商城等团购平台的全年交易额占整个团购市场总交易额的42%。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情况,我国虽然先后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市场交易主体、商品及服务品质和消费者售后维权等方面,特别是对团购网企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但在涉税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盲区。本文拟从网络团购的经营模式出发,通过分析网络团购的涉税难点,提出解决团购税收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网络团购的经营模式及涉税难点
网络团购的经营模式为:首先,消费者浏览团购网站,对所选中商品按照团购网站标注的价格先将款项支付到支付平台;其次,当团购成团后,支付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与团购网站的约定将全部价款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分期支付给团购网站;然后,团购网站扣除事先约定的网站佣金后分期支付给商家;最后,商家根据消费者的具体情况提供商品或服务。如果团购失败,由团购网站按照事先约定的退款方式将款项全额退还给消费者。由于整个团购流程涉及到四方利益者,给税款征收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1.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网络团购一般情况下多为销售商品或者是提供服务,应缴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按照税法规定缴税地点的确定遵循属地原则,即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缴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其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对于网络团购来讲,由于消费者、团购网站、商家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并且一笔交易可能产生多笔收入,如上海的消费者通过北京的团购网站在广州预定了一家宾馆,那么上海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应该在北京还是广州纳税?应由北京还是广州的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监管?这项交易应该在什么时间纳税?这无疑成为急需解决的难题。
2.纳税时间、纳税金额难以确定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对于网络团购而言,通常为三方甚至多方交易,索要发票对于消费者来说很困难,原因在于团购网站和商家相互推诿。另外,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通过支付平台支付了款项,商家并没有收到,而且支付平台和团购网站通常是扣除手续费和网站佣金后分期将款项支付给商家。这样,商家是在收到款项时纳税还是等所有款项到账后纳税?是按交易价格全额纳税还是按扣除手续费和佣金后的实收金额纳税?
3.实际交易总额难以确定
网络团购主要通过网络传输数据,其实际的交易记录很容易被计算机密码技术以数字的形式隐藏起来,而且电子现金和银行账户之间的联系很难被证明,再加上电子支付方式繁多,很难对其全部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另外,交易的电子记录很容易被伪造。因此,如果团购网站和商家恶意删除交易记录或隐匿交易记录,税务部门很难得到真实的交易金额。
二、相关对策
1.开发“网络登记”平台
鉴于我国现行的工商、税务部门均未对网上经营活动的登记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及网上经营者的繁多且经营地点难以确定,可以开发新的“网络登记”平台。在这个登记平台,除了按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外,还要登记其“注册域名”、“网络地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名称”、“IP地址”、设置或租用的“服务器名称及地点”、经营者的“线下联系方式”等信息。另外,还应要求经营者在从事网络经营的网站上公布税务登记号码。对于不及时办理或没有办理网上登记的企业或个人,不准在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网上交易活动。这样就可以按照实际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和对经营者行使税收管辖权。
2.启用网络“电子发票”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交易过程的网络化、交易信息的数字化,纸质发票已经无法完全满足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交易,启用网络“电子发票”是必要的。在网络团购过程中,消费者支付款项到网络平台并获得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后,由团购网站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电子发票,作为消费凭证供消费者维权和报销使用,并以其作为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当然,税务机关也可以在此金额的基础上允许其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和佣金。这样就可以解决消费者取得发票难的问题,以及明确征税金额。
3.充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网络团购交易过程中,第三方交易平台担负着重要的角色,是收付实现的关键,建议税务机关利用资金链达到征税的目的。具体步骤如下:首先,赋予“第三方交易平台扣缴义务”的身份。赋予“第三方交易平台扣缴义务”的身份,不但可以避免团购网站和商家为少缴或不缴税款恶意删除交易记录、少报或虚报交易金额而造成税款流失,而且还可以节约税收征纳成本。因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资金交流记录是最真实可靠的,且取得较简便。当然,在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联网。其次,实行“综合税率预交”制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多元化,一个商家可以同时经营多种产品和业务,一个团购网站也同时可以发起美容、餐饮、零售、娱乐、住宿、旅游等多项交易活动,对应着无数的商家和消费者。由于每项经济业务涉及的税种、税率、申报期限不尽相同,如果逐笔、逐项按照各自的申报期限申报缴纳税款,征税成本势必很高。针对上述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考虑通过对典型团购网站的典型团购业务抽样分析计算,按经营类别和行业不同测算出各自综合税率,然后用各自的销售额乘以各自综合税率便得出其应预交的税款,年终可以按实际销售额和实际税率计算出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本文系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12-QN-405)、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编号:[2011]-JKGHAB-0120)与河南省社科联项目(编号:SKL-2013-26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