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8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出新规
为更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4月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办法》指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
►国家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8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出新规
为更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4月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办法》指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规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
►国家发改委发文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为了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了核准范围,规定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本次《办法》的出台是对2004年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的修订,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了核准范围,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10亿美元以上项目实行核准制。二是简化程序,明确时限。规定对于属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地方的企业可以不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而只需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发改委办理项目核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发改委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予以补正。三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强化行政问责。《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核准、备案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4月18日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审批问题、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问题等做了明确。① 《公告》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小微企业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大类。以前只有前者能够享受优惠,现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环节也可以享受优惠。具体来看,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③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需要审批。自《公告》发布起,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