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4 作者:李小青 刘厚兵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干县财政局 江西省赣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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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3号文),对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即递延纳税。现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的具体内容,实例分析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按年或按季领取年金应平均分摊计入各月
[政策规定]财税[2013]103号文第三条第1项明确,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案例]现有甲、乙、丙三个公司员工老刘、老李和老张均于2014年1月退休,其中:甲公司老刘采用的是按月领取年金的方...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3号文),对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即递延纳税。现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的具体内容,实例分析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按年或按季领取年金应平均分摊计入各月
[政策规定]财税[2013]103号文第三条第1项明确,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案例]现有甲、乙、丙三个公司员工老刘、老李和老张均于2014年1月退休,其中:甲公司老刘采用的是按月领取年金的方式,2014年12月份领取年金1600元;乙公司老李采用的是按季领取年金方式,2014年12月份领取第四季度年金4650元;丙公司老张采用的是按年领取年金方式,2014年12月份领取当年度年金12000元。
[案例分析]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老刘2014年12月份领取年金应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10%−105=55(元);老李2014年12月份领取年金时,应先平均分摊计入四季度各月=4650÷3=1550(元),适用10%的税率,再将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4650÷3×10%−105)×3=150(元),而不是375元(4650×20%−555);丙公司老张2014年12月份领取当年度年金时,不是直接将12000元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25%−1005=1995(元),而是先平均分摊计入2014年度12个月各月=12000÷12=1000(元),适用3%的税率,再把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12000÷12×3%×12=360(元),在2014年12月份领取时一次性计算缴纳。
注意事项二:在政策实施前已缴个税年金可按规定扣除
[政策规定]财税[2013]103号文第三条第2项明确,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案例]某公司职工王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80万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户留存100万元。王先生于2015年1月1日退休,并每月领取9500元的年金。
[案例分析]由于该公司是2014年前就建立了年金制度,也就是说有部分年金已经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国税函[2009]6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么在领取时,如果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势必产生重复纳税的问题。因而,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新政策实施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例中王先生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80%,王先生每月领取年金其应纳税所得=9500×(1−80%)=1900(元),按照全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要求,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00×10%−105=85(元),由托管人进行代扣代缴。
注意事项三:两种情形一次性领取年金分摊12个月计税
[政策规定]财税[2013]103号文第三条第3项明确,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案例]现有甲公司员工老刘和老张均于2015年1月退休。老刘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90万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户留存100万元;老张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72万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户留存90万元。老刘因去澳大利亚定居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100万元;老张因为儿子购买房子也将其年金个人账户资金90万元一次性领取出来。
[案例分析]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本例中老刘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90%,老刘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年金其应纳税所得=100×(1−90%)=10(万元),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100000÷12=8333.33(元),适用20%的税率,就其每月分摊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8333.33×20%−555)×12=13340(元);本例中老张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80%,老张一次性领取年金其应纳税所得=90×(1−80%)=18(万元),老张上述年金因不是出境定居或死亡而一次性领取的,应将其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0×45%−13505=67495(元)。
注意事项四: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处理政策有所不同
[政策规定]对个人其他各类商业保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为职工建立商业补充保险时,企业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文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即只要是1月1日之后缴付、领取年金的均按照此规定执行:在年金缴费环节,对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案例]某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000元,该市地税机关将根据市统计公报数据每年调整扣除限额标准,则该市2014年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元,即:60000÷12×3倍×4%=600(元)。假设A先生2014年1月份工资10000元,若其按4%、3%或者5%缴付年金,其允许税前扣除额各是多少?若A先生2014年1月份工资为20000元,其按4%缴付800元年金,是否允许全部扣除?
[案例分析]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并非所有年金都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年金的单位缴付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标准限制。对于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对于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不能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税前扣除也有标准限制,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上一年度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就是说,对单位和个人缴付年金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在缴付时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A先生2014年1月工资10000元,若其按4%缴付年金400元,均可税前扣除;若按3%缴付年金300元,则只能扣除300元;若按5%缴付年金500元,仍只允许扣除400元,超出的10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若A先生2014年1月工资为20000元,其按4%缴付800元年金,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600元,超出的20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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