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谢志华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北京工商大学投资者保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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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资者财务与两权分离有着密切的关系,两权分离是出资者财务的形成基础。要准确理解出资者财务须深刻把握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本质和形式,特别是两者的边界。只有这样才能从出资者角度划定好与经营者在财务权利上的边界,或者说认清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本质和存在形式是界定出资者与经营者财务责任和权利的基础。
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内涵和外延及其对所有者与经营者责任和权利的界定
企业经历了由独资和合伙的自然人企业向公司制企业的历史变迁,自然人企业的根本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从而形成了无限责任的企业制度;而公司制企业则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相应形成有限责任的企业制度。由于公司制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经营者行使经营权,就产生了原来由所有者所拥有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如何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进行界定的根本问题,也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如何界定两者的权力边界?搞清这两个问题是建立出资者财务的理论前提。从法律的视角看,所有权是对物的排他的、绝对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以及以这种权利为内容的一种制度。所有者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从而形成对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经营者受托...
出资者财务与两权分离有着密切的关系,两权分离是出资者财务的形成基础。要准确理解出资者财务须深刻把握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本质和形式,特别是两者的边界。只有这样才能从出资者角度划定好与经营者在财务权利上的边界,或者说认清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本质和存在形式是界定出资者与经营者财务责任和权利的基础。
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内涵和外延及其对所有者与经营者责任和权利的界定
企业经历了由独资和合伙的自然人企业向公司制企业的历史变迁,自然人企业的根本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从而形成了无限责任的企业制度;而公司制企业则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相应形成有限责任的企业制度。由于公司制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经营者行使经营权,就产生了原来由所有者所拥有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如何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进行界定的根本问题,也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如何界定两者的权力边界?搞清这两个问题是建立出资者财务的理论前提。从法律的视角看,所有权是对物的排他的、绝对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以及以这种权利为内容的一种制度。所有者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从而形成对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经营者受托经营这些财产形成财产经营权。由于所有权本质上是对财产归属的一种法定权力,它所要表达的是财产最终归谁所有。同时,财产的归属权也会通过一定的形式得以实现,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其中占有权是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控制。财产所有者一般会占有自己的财产,这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在大多数情况下占有权与所有权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发生分离。占有权一旦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一般不能包括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只是限于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不变更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而依法运用财产的权利,也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但也可能发生分离。转让使用权可以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以及临时、长期或永久转让。收益权是分享财产所产生的果实和利益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一般来说在所有权的四种权能中,收益权具有排他性,而其他三种权能不具有排他性,可以流动和交易。收益权一般属于财产所有者,但也可能由财产的非所有权人行使。处置权是指所有权人的财产依法进行转让和消费、赠与或出卖,使所有权转让或消灭的权利。处置权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人的意志与所有权分离,但这种分离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在两权合一的条件下,所有者的这些所有权权利都是由自身行使的,伴随两权分离的出现,所有者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否还有必要行使所有这些权利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分离的前提条件,也是分离后能否确保所有者的利益充分实现的基础。
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对投入公司的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处置的权利和一定范围内收益的分配权。无论两权合一还是两权分离,经营权都是财产所有者拥有的权利,也可以在财产所有者的认可下分离出来。两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就是财产所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这些权利部分甚至全部委托给经营者行使,这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这里最为关键的是必须科学合理地界定公司出资者与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边界。不难看出,经营权是公司的所有者委托或者授予经营者的一种权利,是所有权得以存在的四种权能的一种分化状态。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在经营所有者投入的财产的过程中必须根据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在所有者的监管下,按照赋予的权利开展经营活动。
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及其对出资者与经营者责任和权利的界定
公司制企业实行出资人制度,出资者将资本投入公司,经营者经营出资者投入公司的资本或其所转化而成的资产。出资者对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者对公司的经营权相分离,不仅如此,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也产生分离。
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作为一对密不可分的产权形式,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自然人企业的条件下,实行无限责任制度,出资者个人的财产就是企业的财产,一旦企业破产,出资者个人的财产就必须实行无限赔付。在公司制企业的条件下,社会广大的投资大众向公司出资,每个出资者只对自身投入企业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这种企业制度较好地满足了出资者不再直管企业从而也无法承担无限责任的现实要求,同时,也使得经营者只能对出资者所投入公司的资本行使权力,这既保护了出资者的财产安全,也限制了经营者的权利行使。
一旦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就使得每个出资者本身的全部财产与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形成了两个量,也使得公司的所有出资者本身的全部财产与投入到公司的总财产形成了两个量。正是这两个量的差异,使得公司的经营者不得以每个出资者的全部财产和所有出资者的全部财产对内对外承担责任和行使权利。另外,公司的财产与所有出资者的总财产以及每个出资者的总财产是完全不同的量,从承担财产责任和享有财产权利的视角出发,公司不再可能以单个出资者和全体出资者(通常是自然人)的身份对外承担责任和行使权利。公司只能以出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和行使权利,由于公司本身不具备自然人特征,但又必须承担责任或行使权利,就必须在法律上规定公司具有人格特征,能够以公司的财产为基础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这样就形成了公司法人。既然公司法人能够对公司的财产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自然就产生了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意味着公司作为法人对自身财产所拥有的独立支配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产物。它就整个公司而言,绝不是指公司中的某一组成部分,不能把法人财产权理解为公司股东财产权、董事会财产权、法定代表人财产权或经理财产权等。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形成使得任何一个出资者不再为企业破产承担无限责任,这既保护了他们投资公司的积极性,也为他们自身生活的稳定性进而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创造了条件。
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存在明显的差别。两者的联系是法人财产权是以出资者投入公司的财产为基础而形成的,出资者所有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基础,并最终受制于出资者所有权。尽管法律上赋予法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民事和商事法律责任,但是就出资者与接受投入财产的公司而言,出资者享有对公司的最终权利,当然也承担公司的最后责任;尽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享有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运用都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行使,特别是事关出资者权益变动和可能直接面临财产风险的重大决策、收益分配决策以及经营者的选择和对公司的监管等都属于出资者的基本权利,离开了这些权利出资者就不可能向公司投入财产,法人财产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两者也存在明显的边界,正是这种边界的存在使得他们成为了两种不同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两种权利的依托基础不同,出资者所有权是依托出资者自身的财产而形成的,出资者如果没有自身的财产就不可能享有出资权。法人财产权是依托公司的财产而形成的,而公司的财产则是依托出资者投入的财产形成的,虽然没有出资者投入的财产就不可能有公司的财产,但是一旦出资人将财产投入公司就不能随意退出,同时,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其财产从对外承担责任的视角具有特指性和完整性,从而成为法人的特定财产。既然法人依其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然也必须享有相应的权利。②两种权利的行权主体不同,出资者所有权的行权主体就是出资者本身,而法人财产权的行权主体是法人。既然行权主体不同,不同的行权主体就应该享有不同的权利,并且两个行权主体所行使的不同权利之间应该存在相互的衔接关系和制约关系。实际上,在法人企业中,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至少存在以下行权主体,包括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他们在行使权利时既存在权利分工又存在权利制约。③两种权利的行权方式不同,出资者所有权的行权方式是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同时也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破产责任;法人财产权的行权方式是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通过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的经营决策会议并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权利,同时相应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的成员也要对决策的失误承担责任。④两种权利的行权内容不同,出资者作为一个整体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事关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决策事项和有可能导致出资者遭受直接的财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等;在法人存续期间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出资者不得抽回所出的资本,除按有关规定行使出资者权利外不得直接占有、使用、处置企业的资产。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就一个具体的公司制企业而言,两权分离是在两个层面展开的: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从而公司的经营者获得了经营权,没有所有者授予经营者的经营权,经营者行使经营权就无从谈起。二是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从而公司获得了法人财产权。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公司的经营者行使经营权的基础,没有公司法人财产权,经营者要行使经营权就变成了无米之炊。只有赋予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才可以对出资人投入的财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正是凭借公司的这一权利,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经营者抑或经营者团队才具备了行使经营权的基础,或者说尽管公司拥有了法人财产权,但公司作为法人并不能直接行权,而是必须依托公司的经营者才能行使这一权利,这就是两者的内在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经营者的经营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最终都是从所有者的权利中分离出来的,并且离开了出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经营权和法人财产权便都失去了行使权利的对象和基础。问题更在于,任何所有者抑或出资者都不可能将所有权利赋予经营者或者公司法人,所以,在两权分离后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仍然是两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如何界定、如何匹配。
在这里有必要进一步澄清所有权与产权的关系,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学界也提出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和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概念,后者与前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所谓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就是指的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表现在任何一个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是相反,这显然是讲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原始所有权或最终归属权);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一般就是指产权,而产权不仅包括原始所有权,而且还包括法人财产权(法人所有权),这就使得投入法人的财产有了两个所有权,即出资者所有权或原始所有权和受资的公司的所有权即法人所有权。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产权性质,以至决定产权是否存在,但他们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异。所有权是由法律赋予所有者的绝对独占权,所有者可以自由行使对其财产的各种权利;产权是不同所有权主体在交易中形成的权利关系,是相对权利,它不是由法律赋予,而是由契约及其他方式规范的权利关系,它对参与特定交易活动的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能,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完整的,称为“完全物权”;产权是一组权利,在交易中产权可以对四种权能进行分解,产权分解后所有者对所有权的行使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产权所分解的四种权能中,所有者的收益权具有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不具排他性,可以流动交易。正是现代公司制企业实现了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法人产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使产权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总而言之,经营权、法人产权(法人财产权)的存在使得所有权中的四种权能必须、也能够被分解,所以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责任和权利边界必须以此为基础,进而在确定出资者的财务责任和权利时也必须以此为基础。
三、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对出资者与经营者责任和权利的界定
从终极出资者角度看,当国家和私人的财产投入到公司中,就形成了国家对公司的所有权和私人对公司的所有权。国家和私人投入到公司的财产还可以被接受财产的公司进一步投入到其他公司中,尽管投出财产的公司对接受财产的公司形成了出资关系,但它不是终极出资者,而只是中间出资者。终极出资者的所有权性质对出资者和经营者责任和权利的界定有着直接的影响。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行权主体依法对国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则是自然人或者自然人集合依法对其自身的合法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由于两种所有权的行权主体的性质不同,使得经营者担当的责任和权利存在明显的差异。
终极出资人包括国家和私人所有者,国家作为所有者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并不能直接行权,这就产生了委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所有权的必要;而私人所有者作为自然人或其集合也可能由于专业能力难以胜任而无法行权,也必须要委托专业化的主体行使权力。两者的不同是国家作为所有者其所有权也必须委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而私人所有者至少可以行使原始的和最终的所有权权力。尽管如此,无论国家所有者还是私人所有者一般都将经营权交由专业的经营者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家所有者本身不可能经营自身的财产,必须要交由专业化的经营者经营,两权分离在所必然;而私人所有者本身可以行使经营者的权力,只有当自身的能力难以驾驭整个企业经营的时候,两权分离才成为必要。另外,私人所有者最早是将生产经营权交由经营者进行经营,而投出资本、监管资本的运用和进行资本结构调整主要是由自身进行,这通常称之为资本经营,后来进一步专业化而从私人所有者手中分离出来。而国家所有者自始至终都是通过授权进行这些资本经营的行为,也就形成了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概念和运作模式。有关这些内容在后面还将进一步说明。
除了国家所有权主体和私人所有权主体的上述性质外,更为重要的特性是国家所有权表明国有财产为国家所有或者全体人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行权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一方面国家机关受全体人民的委托行使国家权力,自然作为国家所有权的行权主体的国家机关必须要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必须确保整个国家有序和协同运转,从经济的角度讲就是要保证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此不同,私人所有权表明私有财产为特定的自然人和自然人集合所有,私人所有权的行权主体是自然人或自然人集合,首先他们具有私利性属性,任何单个的自然人或自然人集合对公司进行出资是为了谋求私人利益,而不是直接谋求全体人民的利益;其次,他们具有微观属性,任何单个的自然人或自然人集合既不可能也不会从整个国家的宏观整体出发行使权利,在他们作为出资者向公司出资时,也必然只是从微观的或者更直接地说是出资项目或公司的获利性角度进行行权。正是国家所有权及其行权主体与私人所有权及其行权主体所存在的这种差异,导致国有企业(独资和控股企业)的经营者比之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的经营者所承担的经营责任也存在不同,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常常要承担国家责任包括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秩序、确保国家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等,也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环境保护、社会就业、社会资助、公共福利等诸多方面。正是这些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要求,一方面国家所有者在确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时与私人所有者会存在明显的不同,另一方面对已投资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的授权与其他非国有企业的授权会存在显著不同,与此相应,对经营者的监督、考核、评价上也会存在不同的要求。这些由所有权的性质所引起的国有企业不同于非国有企业的种种差异,决定了以国家所有权为基础所形成的两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的国家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的界定必然存在差异,只有科学、合理地界定这种责任和权利的边界,才能使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发挥其他非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不同的作用。其中科学合理地界定国家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财务责任和权利。
四、资本经营权与资产经营权的内涵和外延及其对出资者与经营者责任和权利的界定
总体上说,就世界各国的理论和实践看,所有者并没有将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授托给经营者行使。即使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公司制企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条件下,所有者也没有完全把这些权利授托给经营者,大多数情况下,所有者享有基本的收益权。为了保证经营者的行为与所有者的目标达成一致,公司制企业必须通过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所有者抑或出资者在投入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而经营者只能根据所有者的授权在这四个方面行使权利。尽管如此,也必须看到,一旦经营者获得了这四个方面的授权就必须要运用这些授权展开经营活动,经营者用这些授权所展开的经营活动是经营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正是两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的经营权的表现形式。
两权分离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所有者最早将资产经营权委托给经营者,后又进一步将资本经营权委托给经营者,前者称之为授权资产经营,后者称之为授权资本经营。资产经营实际上就是经营者运用所有者投入公司的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资本经营则是经营者运用所有者投入公司的财产进行资本运作,包括投融资活动和收购兼并行为等,资本运作与生产经营活动最大差异是前者不涉及产品的购进、生产、储存和销售等活动,只是进行资本的筹措、投放等与资本运动有关的行为。进行资产经营的主体就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而进行资本经营的主体则包括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型集团的母公司等。不难发现,如果说所有权与资产经营权分离,那么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的经营者主要享有生产经营权。而所有权与资本经营权相分离,则从事资本经营公司的经营者主要享有资本运作权,资本运作权的主要内容都与财务责任和权利密切相关。资本经营权从所有者手中分离出来,使得财产所有权中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能进一步被授托给专门进行资本运作的经营者,而这部分授托的权能主要与财权密切相关。所有者通过这两次两权分离本身所拥有的权利越来越少,尽管如此,所有者必然会在资本经营者之间进行责任和权利的界定,而后则通过资本经营者在资产经营者之间进行责任和权利的界定。他们之间的简单关系链条是所有者、资本经营者而后是资产经营者。由于所有者与资本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和权利界定主要与财务有关,所以作为出资者的所有者必然涉及到出资者财务的问题;而资本经营者与资产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和权利界定也涉及到财务方面,作为出资者的资本经营者也必然关心出资者财务的问题。
当资产经营者和资本经营者基于所有者的授权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时,一方面,生产经营或资本运作属于经营者权力范围,所有者或者出资者不得进行干预,另一方面,资产经营者和资本经营者也必然要根据经营需要开展财务活动进行财务管理,他们具有自身独立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行为,可以称之为经营者财务。即便是在经营者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或资本运作活动时,所有者或者出资者仍然会与经营者发生财务关系,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所有者或者出资者必然要对经营者确定预算目标;二是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或资本运作、执行预算的结果必须通过财务报告予以披露,为此所有者或出资者必然要确定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形成出资者的会计;三是所有者或出资者必须要对经营者预算完成的情况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从而形成出资者监督或称所有权监督;四是所有者或出资者必然要对经营者完成其责任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据以进行收益分配,这当然与财务密切相关,属于出资者财务的范畴。
总之,通过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本质的分析,以及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各种存在形式的分析不难发现,所有者以及由此形成的出资者系列必然要与经营者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经营者系列之间进行责任和权利的界定,在所界定的责任和权利的内容中,财务责任和权利是其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出资者财务的形成基础。至少在两个方面都与出资者财务有关:其一,所有者投入公司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必须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进行界定,而这四个方面无不与财务关系密切;其二,经营者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履行所有者或出资人所赋予的经营责任时,也会涉及所有者抑或出资者与经营者的财务关系,为此也必须要在两者之间界定相应的财务责任和权利。
[本文受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北京市国有企业预算管理体系完善对策及实施(PXM2013_014213_000099)、北京市教委创新团队项目“投资者保护的会计实现机制及其效果研究”(IDHT20140503)和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协同创新中心项目(GZ20130801)的支持]
责任编辑 李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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