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议展览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领域。会展业发展对促进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会展业已被列入了“营改增”试点行业,试点对全国数以万计会展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将介绍“营改增”试点前后会展企业税务变化,对会展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试点政策提出建议。
一、会展业“营改增”试点政策概况
会展企业分为会展组办企业(主办或承办)和会展服务企业两类。会展组办企业主要经营举办和组织安排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该业务列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对列入试点的“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界定为“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试点后,会展组办企业收取的参会费用、参展费用及向合作组办方收取的参会参展费用的分成额,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会展服务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类别,其中作为专门会展业务的包括会展场馆租赁、场地搭建、物品租赁、会展场馆提供的物业服务等四类,而广义的会...
会议展览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领域。会展业发展对促进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会展业已被列入了“营改增”试点行业,试点对全国数以万计会展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将介绍“营改增”试点前后会展企业税务变化,对会展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试点政策提出建议。
一、会展业“营改增”试点政策概况
会展企业分为会展组办企业(主办或承办)和会展服务企业两类。会展组办企业主要经营举办和组织安排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该业务列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对列入试点的“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界定为“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试点后,会展组办企业收取的参会费用、参展费用及向合作组办方收取的参会参展费用的分成额,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会展服务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类别,其中作为专门会展业务的包括会展场馆租赁、场地搭建、物品租赁、会展场馆提供的物业服务等四类,而广义的会展服务还包括设计、广告、运输、旅游、餐饮、住宿、交通、金融等。在专门会展服务业务中,会展场馆租赁及场馆物业服务未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场地搭建服务未明确列入,缴纳营业税;物品租赁服务则列入试点范围,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类别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在其他会展服务中,设计、广告、交通运输、物流辅助服务等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交通运输税率为11%,其余应税服务税率为6%。
会展组办企业的收入来自参会参展单位和个人,而其成本主要是各项会展服务以及员工薪酬。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会展组办企业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缴纳增值税额是按会展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抵扣会展服务支出中所包含进项税额之后的金额。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单位、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本文重点分析会展组办企业“营改增”对策。
二、会展企业“营改增”试点前后税负差异分析
会展组办企业的会议展览收入在“营改增”试点前缴纳营业税,但有两种不同的纳税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适用“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按营业额全额和税率3%计征营业税,即“全额三点法”;第二种方式是适用“服务业——代理业”,以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若干项代付费用后为营业额,按税率5%计征营业税,即“差额五点法”。允许扣除的代付费用一般包括场馆租金、搭建费用、广告费、差旅费等,但各地对此规定有差异,例如北京规定还可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参展展品运输费、参展展商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及其广告印刷品印刷费(京地税营[2005]578号);上海规定还可以扣除门票费、交通费,同时明确了对委托承办单位(其他单位)承办会展业务的,主办单位可“扣除支付承办单位(其他单位)相关费用”(沪地税流[2008]49号)。各个企业、各个展会项目的成本水平、成本结构差异较大,在差额征税方式下,税负随盈利能力不同差异很大,一些亏损展会项目营业税可以降为零,因而差额征税的实际效果接近于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会展收入增值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试点前适用“文化体育业”的会展组办企业,价内营业税率3%折合价外税率为3.0928%[即营业税率3%÷(1−3%)×100%]。试点前适用“服务业”的会展组办企业,价内营业税率5%折合价外税率为5.2632%[即营业税率5%÷(1−5%)×100%];试点前的扣除金额受成本水平和成本结构影响差异较大,所以难以测定行业税负率。但至少有四点因素会造成试点后税负上升:一是原3%或5%的营业税率调高为6%的增值税率;二是原可以扣除的场租、搭建费、差旅费等试点后无法抵扣;三是可以将其进项税额抵扣的广告费用、运输与物流辅助费用等占总成本比重偏低;四是如果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原可以全额扣除的广告费、运输费、印刷费等试点后可能只能按3%征收率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可以得出以下分析结论:一是试点前适用“文化体育业”的会展组办企业,在试点后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略有降低(由3.0928%降至征收率3%);在试点后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所上升。二是试点前适用“服务业”的会展组办企业,在试点后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持平或略有上升,因为虽然税率调减43%[(5.2632%-征收率3%)÷5.2632%×100%],但服务业扣除项目支出通常超过小规模企业会展收入的43%;在试点后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较大上升。三是试点后,一些多方合作组办相互分成展会收支的会展项目,税负将通过相互抵扣而降低;而独立组办会展的项目及在原已经允许扣除承办费用的上海等地,税负没有变化。
三、会展企业应对“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思路
“营改增”消除了试点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弊端,对降低税负、促进服务业企业分工协作、扶持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准确理解“营改增”试点的意义和政策的基础上,会展企业可以从经营方式、收入成本管理、税务操作等方面做出调整。
1.加强会展组办的合作。由于重复征税的消除,参与合作各方对展会项目的收支采用灵活的分配、分摊、承包、代理、转付等形式,通过相互抵扣可以不增加总体税负。会展组办机构之间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工合作,整合组办资源,强化专业分工与强强联合,提升展会组办质量。这是会展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最根本的意义。
2.适度向参会参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移税负。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会展服务就与更多产业一起共处于增值税体系中。制造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加工修理修配企业,以及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作为参展参会客户只要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就可以抵扣其参展参会费用中的进项税额,降低税负和成本。会展服务企业可以据此调整价格政策,向一般纳税人客户适当转移部分增加税负,同时销售部门、财务部门严格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开具工作。
3.按不含税成本观念重构成本管理。“营改增”试点后,会展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只要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应以扣除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支出作为采购成本。会展企业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可全面梳理各类采购支出,明确应抵扣税额的购进项目种类,以不含税成本为比价基准重新选择确定供应商,并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要求列入采购合同,严格执行。会展企业内部成本预算和核算、成本控制、业绩评价等均应以不含税成本为基础。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仍以价税合计额为成本,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上无需改变。
4.会展项目企业小微化。年销售额500万元是划分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规模标准。我国相当大一部分会展项目尤其是新办会展项目每一届的收入水平低于此标准,同时很多项目成本较高,税负较大。“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测算税负率如高于3%且经济效益不佳,则可以考虑将项目企业小微化,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享受3%征收率,并减轻税收操作和成本管理的工作量。同时,可以将这一做法与国家对小微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其他优惠政策结合起来,统筹设计安排。
5.会展项目收支分池节税。针对特定会展项目,可以设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壳企业负责共同承办,作为不同特点的项目收支池,匹配税制以节约税负。一般纳税人壳企业主要负责收取一般纳税人的参展参会收入,并负责承担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会展成本,这样既可以充分节约客户成本,也可以充分利用进项税额抵扣额。小规模纳税人壳企业主要负责收取非一般纳税人的参展参会收入,并承担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会展成本,这样可以降低销售税负。方案还可以结合企业小微化策略和所得税筹划,作出设计安排。
6.注意销售发票、采购发票的协调,并与资金收支相配合。在总体税负测算的基础上,注意销售发票开具与采购发票取得的平衡,避免提前多缴税款。同时,注意销售发票开具、采购发票取得尽量与展会资金收支的同步,改善资金使用效率。
7.注意运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3]37号文附件4中规定,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附件2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前者涉及组办出国会展的企业,后者涉及展具物品租赁企业,可注意运用。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