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适应各项财政改革和高校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满足社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财政部修订发布了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并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制度的变化与执行中的重点、难点,有助于各高校组织和落实新旧制度的衔接,为后续会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新制度的主要变化
(一)扩大了核算范围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以下简称旧制度)规定,高校基本建设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业务核算独立于高校事业经费核算之外,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分开建账、分开核算,如此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反映高校真实、完整的收支情况,影响了高校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制度扩大了高校的核算范围,规定将基建投资业务相关数据定期并入高校会计“大账”,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通过并账和并表的方式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进一步提供了反映产权关系的会计信息,实现了高校会计核算主体统一、信息完整的目标,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完善会计主体、维护不同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高校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转变了会计核算基础
旧制度规定“...
为适应各项财政改革和高校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满足社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财政部修订发布了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并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制度的变化与执行中的重点、难点,有助于各高校组织和落实新旧制度的衔接,为后续会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新制度的主要变化
(一)扩大了核算范围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以下简称旧制度)规定,高校基本建设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业务核算独立于高校事业经费核算之外,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分开建账、分开核算,如此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反映高校真实、完整的收支情况,影响了高校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制度扩大了高校的核算范围,规定将基建投资业务相关数据定期并入高校会计“大账”,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通过并账和并表的方式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进一步提供了反映产权关系的会计信息,实现了高校会计核算主体统一、信息完整的目标,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完善会计主体、维护不同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高校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转变了会计核算基础
旧制度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新制度明确规定“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这明显扩大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范围。例如,对于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债权,旧制度没有进行核销的规定,新制度则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规定该类债权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这样能更客观、准确地反映高校的会计信息。
(三)增加了与财政改革相关的核算内容
新制度增加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管理、部门预算、工资津补贴、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例如,新设置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和“应缴国库款”等会计科目;将“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改为“应付职工薪酬”。这些变化有利于与当前国家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促进各项财政法规的贯彻落实。
(四)创新性引入“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新制度改变了旧制度中对高校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的做法,创新性引入了“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分摊价值。计提的折旧和分摊的无形资产价值并未增加当期支出,而是减少相应资产占用的资金,这使得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反映资产的真实耗费情况,为报表使用者和相关人员提供完整、真实的资产信息,对于有效加强资产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五)全面改进了会计科目
新制度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旧制度中的会计科目进行了改进:一是为更清晰地反映高校收入、支出的结构,准确计量教育支出,按照政府收支分类要求对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做了更为全面、细致的分类,将收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七个一级科目。一方面可以更准确、详细地反映高校的各项资金来源及其变动情况,体现高校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同时反映高校的核心竞争力。事业支出进一步细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五个一级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和反映,有助于判断各项支出是否经济节约、资源是否高效利用。二是为更科学地反映净资产的构成和性质,在净资产科目中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等科目,改变了高校原会计核算形成的净资产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以及资金性质不清晰等情况。三是新制度增设了“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这样可以更准确地核算和分析高校资产的盘盈、盘亏和处置等情况。
(六)系统改进并完善了财务报表体系
新制度系统改进并进一步完善了财务报表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优化了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和项目,取消了旧资产负债表月报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按照流动性和非流动性排列资产、负债相关项目,符合国际列示惯例和通行做法。二是细化了收入支出表的项目,能够更准确、详细地计量高校的资金来源和变动情况,满足高校财务分析和管理的需要。三是新增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进一步核算财政补助收入和支出情况,规范财政资金收支的操作流程,有效监督财政资金收支过程,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四是报表附注增加了对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重大投资和借款活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等内容的披露要求,满足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二、新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一)未准确界定权责发生制的适用范围
新制度规定“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这意味着新制度扩大了权责发生制的适用范围,但新制度却没有准确界定“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具体内容,权责发生制的适用范围不够清晰,易造成会计核算中的“双重”标准,加大会计核算中的实际操作难度。
(二)会计科目的细化增加了核算难度
新制度调整了收入和支出口径,进一步细化支出类和收入类会计科目,这对准确计算高校的教育成本、发挥预算管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高校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化、支出的影响因素众多导致区分成本较高、会计资料收集困难,难以实现支出细化的目的,影响高校的预算控制,造成发展目标脱离预算编制目标,不利于学校的整体发展。
三、高校执行新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一是将原账中会计科目的余额按照新制度进行调整并过渡到新账。二是对高校各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确定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年限,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补提折旧。三是做好学校财务账与基建账、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账的并账。
(二)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
一方面,高校应尽快配套升级原有的会计核算软件和财务信息系统,加强与高校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校园信息化平台的数据对接,及时搜集尽可能多的数据和信息,满足不同信息需求者所需要的财务信息。另一方面,高校应利用信息系统快速、准确处理和传递信息,增强会计核算的时效性,同时加强高校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降低各种隐性风险,不断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促进自身财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合法化。
(三)强化财会队伍建设,提高其执行新制度的能力
高校应针对新旧制度的差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和多层次的新制度应用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其对新制度的理解和应用水平;会计人员应积极学习、熟练掌握和运用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其对新业务的会计核算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尽快从旧制度的会计处理转变到新制度上来,为高校会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12CGLJ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