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4 作者:王勇 李先瑞 (作者单位:西本新干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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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中的贷款与应收款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金融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追索权是否是金融资产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标志,笔者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国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简介
国内应收账款保理指境内卖方(债权人或称销货方)将其现在或将来基于其与境内买方(债务人或称购货方)的国内贸易下货物销售、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等保理商,由保理商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基础提供保理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
根据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按供货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给买方来划分,保理业务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二、国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常见会计处理方法
应收账款作为金融资产之一,终止确认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
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中的贷款与应收款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金融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追索权是否是金融资产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标志,笔者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国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简介
国内应收账款保理指境内卖方(债权人或称销货方)将其现在或将来基于其与境内买方(债务人或称购货方)的国内贸易下货物销售、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等保理商,由保理商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基础提供保理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
根据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按供货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给买方来划分,保理业务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二、国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常见会计处理方法
应收账款作为金融资产之一,终止确认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不附有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相反,采用附有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表明企业保留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能终止确认。所以,一般以保理业务是否附有追索权作为应收账款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标准,作为是否终止确认应收账款的标准。实务中,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一)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1.办理保理业务时: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1-保理协议中的保理预付款比例)]
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及首笔利息)
贷:应收账款
2.每月根据协议支付保理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3.保理到期: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最后一笔利息)
贷:其他应收款
(二)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出售时与之相应的坏账风险并没有转移,相当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其会计处理为:
1.办理保理业务时:
借:银行存款(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及首笔利息)
贷:短期借款(应收账款×保理协议中的保理预付款比例)
2.每月根据协议支付保理利息,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3.保理到期,根据到期时买方还款情况做如下处理:
买方按期还款:
借:短期借款(应收账款×保理协议中的保理预付款比例)
银行存款(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财务费用(最后一笔利息)
贷:应收账款
到期银行收不回贷款,企业有义务按照保理协议约定金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应收债权: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三)其他实务操作
实务中也有企业无论保理是否附有追索权,都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只是在年末时,将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再进行调整,将年末未到期的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取得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贷记“短期借款”,一般调表不调账。
(四)与应收账款保理有关的现金流量处理
一般认为,与应收账款有关的现金流量项目分类应与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相对应:如果是不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收到的现金都属于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附有追索权的保理收到的现金属于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也有一些企业将附有追索权但在年末前到期的应收账款保理产生的现金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而年底前未到期的则再调整为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三、追索权是否是金融资产风险与报酬转移的唯一标准
笔者认为,追索权不应成为金融资产风险与报酬转移的唯一标准,理由如下:
1.从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及金融资产分类看,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是因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而产生,属于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的产生是和收入的确认关联的,收入确认的主要条件就是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里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商品或劳务标的由于质量问题等产生的风险;二是购买方的信用风险,如果满足不了收入这些条件,企业既不能确认收入,也不能确认应收账款等,只能在“发出商品”等科目中核算。
2.应收账款的保理、票据的转让或贴现行为进一步加强了“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可信性。银行或其他保理商在办理应收账款保理(票据的贴现或背书)业务时,要进行一系列审查程序,除了对卖、买双方信用进行审核外,还会对每一单交易的真实性、合同条款、历史交易记录等进行深度核查。如果企业买卖双方已经达成的交易经过进一步核查出现瑕疵的话,银行等保理商是不会接受此类保理业务的,如果接受了保理业务,则说明保理商认可了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可偿付性。
3.追索权是最后兜底条款,并不是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的标志。追索权是《票据法》赋予的天然权利,如果票据的风险与报酬的转移以是否有追索权来判断的话,很多业务就无法核算。比如销售一批货物,收到背书转让过来的票据,不能因为有追索权就认为票据的风险与报酬没有转移,而应确认与此相关的销售收入。
4.即使有追索权,还应考虑后续的继续涉入问题。根据准则,即使金融资产的风险与报酬没有转移,但放弃了对其的控制,也应该终止确认,比如存在活跃的票据背书转让、贴现市场的情况下,企业将获得的票据再背书转让或贴现时,虽然附有追索权,但已经转让就无法控制,应该视为金融资产的转移。就保理而言,随着商务部开放试点一般企业进行商业保理业务,保理市场日趋活跃,企业将应收账款通过保理业务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可能通过保理市场将应收账款再转让给银行或其他保理商,在这种失去后续控制的情况下,应终止对应收账款的确认。
四、建议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将风险与报酬转移条件与追索权划等号,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会计政策,确定风险与报酬转移条件判断标准,并一贯执行。比如根据公司制定的信用标准对买方的信用进行评级,只有达到一定信用等级标准的客户才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在保理业务时,无论是否附有追索权都予以终止确认。对于有追索权的票据背书、贴现等,也要根据出票人、承兑人等的信用情况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根据是否附有追索权而定。但是,无论是否因保理业务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都应该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此项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收款期限及回款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假如在办理保理业务时,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终止确认了应收账款,但经过一定时期后,在保理到期前,买方信用情况发生了不利的变化,无力承担到期账款,卖方企业此时应根据最新情况作出判断,如果根据追索权要先行赔付保理商,这种情况应该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做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短期贷款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在对保理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分类时,笔者建议与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一致,即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时,收到的现金应视为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支付的利息作为经营活动收到现金的减项与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相减后列示;不终止确认时,收到的现金作为融资活动收到的现金。
责任编辑 武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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