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收支经济分类清晰地反映了预算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也为预算单位进行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和支出明细核算提供了指南和依据。然而,经济分类科目如果含义界定不清、用途表述不明,就可能导致预算单位理解上的偏差与核算科目的误用,甚至被某些别有用心者“钻空子”,故意调节费用列支科目,从而达到掩盖支出经济实质、规避预算管理的目的。笔者在近年财政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预算单位利用“委托业务费”科目核算内容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将其作为“万能”科目使用。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建议及时对“委托业务费”科目说明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的科目说明,“委托业务费”反映的是“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但委托外单位具体办理什么业务、用于哪些支出,说明并未涉及,因而难以确知,这就给预算单位自行判断、自由认定留下了空间。某预算单位对此的解读是:只要本部门与外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就是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凡依据合同协议支付的费用,都属于委托业务费范畴,都应当通过“委托业务费”来进行核算。根据这一理解,该单位将对外签订了合同的车位占地费、招待费和出国培训费等都作为委托业务费核算。20...
政府收支经济分类清晰地反映了预算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也为预算单位进行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和支出明细核算提供了指南和依据。然而,经济分类科目如果含义界定不清、用途表述不明,就可能导致预算单位理解上的偏差与核算科目的误用,甚至被某些别有用心者“钻空子”,故意调节费用列支科目,从而达到掩盖支出经济实质、规避预算管理的目的。笔者在近年财政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预算单位利用“委托业务费”科目核算内容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将其作为“万能”科目使用。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建议及时对“委托业务费”科目说明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的科目说明,“委托业务费”反映的是“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但委托外单位具体办理什么业务、用于哪些支出,说明并未涉及,因而难以确知,这就给预算单位自行判断、自由认定留下了空间。某预算单位对此的解读是:只要本部门与外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就是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凡依据合同协议支付的费用,都属于委托业务费范畴,都应当通过“委托业务费”来进行核算。根据这一理解,该单位将对外签订了合同的车位占地费、招待费和出国培训费等都作为委托业务费核算。2010年该单位在“委托业务费”中列支了本应在“交通费”科目核算的公务用车车位占地费18万元、应在“招待费”科目核算的客饭招待费19万元及应在“出国费”科目核算的出国培训费161万元。当年财政部批复该单位“三公”经费总预算318万元,该单位编报“三公”经费支出决算513万元,超预算61%;如考虑上述列支在“委托业务费”中的“三公”支出,实际执行结果为超预算124%,其中公务出国费用超支比例更是高达227%。该单位通过此种核算方式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不合规“三公”支出。无独有偶,2012年另一预算单位在“委托业务费”科目中列支了车辆租用费、职工午餐费、会议费、物业管理费等多项费用支出,其中仅超标准向职工发放的午餐补助费一项就达到72万元,同样使不合规支出在决算报表中得以“隐形”。
预算单位如此核算,显然不合规,但究其原因也反映出“委托业务费”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够清晰、明确。支出经济分类根据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划分不同科目来反映,比如“招待费”反映“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含外宾)而开支的接待费用”,“出国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国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科目说明从支出的具体用途到涵盖的费用类别均作出了清晰界定。反观“委托业务费”的科目说明,以“委托业务费”解释“委托业务费”,本就不够科学、严谨,对“委托业务”种类和涵盖的费用类别又均未明确说明,使得该科目侧重反映支出的事由和形式,而不是最终用途和实质,这就很容易导致与其他科目形成核算对象上的交叉与重复,如委托提供招待、委托办理出国事宜、委托办会等可以说都属于委托办理业务,但所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和性质划分也的确是招待费、出国费和会议费。某些预算单位正是利用科目界定不明确而导致的核算标准不统一,将一些虽有明确用途和直接对应的核算科目但受到预算约束的费用计入“委托业务费”,从而掩盖支出实质,使预算执行结果看上去更加“规范”。
笔者认为,目前按照支出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设立的各经济分类科目总体上可以满足日常基本支出的核算需要,因此都应按照支出的最终用途来选择对应的核算科目;只有在多方共同合作完成某个项目或课题,主办方需向协办方支付项目外包费或外协费的情况下,因支付金额完全依据双方签订的外协合同来确定,支出的具体范围和用途则随外协方所完成任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主办方亦无需一一反映,因而使用“委托业务费”来核算和反映最为合适。因此,笔者建议,进一步细化”委托业务费”科目说明,将其表述为“在完成项目或课题过程中,因委托外单位完成其中部分项目或课题任务而支出的合同或协议款项,如科研外协费,项目外包费等”。通过这种修改完善让“万能”科目不再万能。■
责任编辑 刘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