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工作开展得较早。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了收缴范围、收缴比例、收益使用重点等。2004年,省国资委成立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省国资委继续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明确了国资委和财政厅的工作职责。2002至2004年国有独资企业上缴比例为9%,2005至2006年提高到10%,2007年至今为15%。《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年]26号)出台后,江苏省及时贯彻实施,建立了以省财政厅为主管部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开展情况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江苏省结合实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于2009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10年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明确2010年省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先行编制。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案的通知》,方案扩大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范围,除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省级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范围。
2.工作职责分工。(1)省财政厅...
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工作开展得较早。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了收缴范围、收缴比例、收益使用重点等。2004年,省国资委成立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省国资委继续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明确了国资委和财政厅的工作职责。2002至2004年国有独资企业上缴比例为9%,2005至2006年提高到10%,2007年至今为15%。《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年]26号)出台后,江苏省及时贯彻实施,建立了以省财政厅为主管部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开展情况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江苏省结合实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于2009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10年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明确2010年省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先行编制。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案的通知》,方案扩大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范围,除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省级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范围。
2.工作职责分工。(1)省财政厅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制订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汇总编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2)省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研究制订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审核、汇总上报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3.收支原则。省属企业按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再扣除10%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不再扣除),按15%的比例,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核定上缴数额。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国有独资企业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国有资本公积”科目,留给企业周转使用。经批准用于转增资本的,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则按国有权益应当享有的部分进行相应处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程序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每年10月及时按省财政厅要求布置省属企业编制次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为便于企业编制,江苏省根据财政部门的表格对必须由企业填报的数据进行了梳理,如企业实现利润的预测数、来年国有资本收益安排数等。对1-9月份效益情况、以前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情况等企业已上报过的资料由省国资委整理后,按财政部门要求填报。预算建议草案编好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提交省人代会审议批准。
2.收益收取程序。次年5月份后,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省属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企业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核定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数额,向企业下发《关于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通知》,企业按省国资委下发的收益收缴通知书确定的数额,填开《省级收入缴款书》,将资金直接汇缴省金库。
3.预算支出程序。根据省人大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结合资金收取情况,对安排的项目提出实施方案:(1)申请阶段。国有资本性支出和改革成本支出,预算中已安排但具体项目需调整的,由企业补充材料分别提供省国资委、省财政厅。(2)审核阶段。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结合国有资本收益实际完成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安排建议报省政府。(3)拨付阶段。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下发拨款通知书,明确安排资金的用途,企业收到资金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监督执行。(1)省国资委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预算范围的省属企业按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上交省级财政。(2)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使用,根据省人大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审计。(3)拨付给使用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为财政资金,按照有关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规定执行。(4)年度终了,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5)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三)政策建议
1.进一步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严肃性。江苏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大部分是投资性公司,本身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预算数据由下属公司提供,由于对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缺乏制约手段,各级企业在编制时不够重视,造成预算数据的准确性不够。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企业报送的预算依据充分、程序规范、数据科学。同时要督促企业加强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对有实际控制权的,要按规定程序决策后及时实施现金分配方案,对参股企业及时收回投资收益。考虑到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由股东会确定,特别是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也不能利用大股东身份直接干预,部分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国有股东反映,账面反映利润多,实际分红少,因此,要加强与证管部门的沟通,确保上市公司现金分配政策的落实。
2.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方式。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用于企业的资本金注入,但财政、审计等部门却把它作为项目资金来管理,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要求用具体项目来申请和评价国有资本的投入是否合理,不符合增加企业国有资本、支持企业发展的原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安排的资金除新办企业外,在存续企业的资金中占比较小,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户均资产总额300亿元、净资产超百亿元,而全年国有资本收益不足10亿元,以此评价以偏概全,也不利于企业对资金的集中统筹安排。因此,要编制好适应资本性支出为主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和探索。
3.逐步上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明确并逐步提高用于社会保障和支持高新产业发展的比例;通过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报告制度,加强重大预算支出项目跟踪协调,定期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