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奖励,即企业(或单位)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股权奖励又分两种:一是持续经营企业从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二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一定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股份)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2010年8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始试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至2011年年底,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继试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笔者现结合实际工作,对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财税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持续经营企业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
合肥聚能电物理高技术有限公司是合肥市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持续经营的国有控股企业。该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股权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符合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激...
股权奖励,即企业(或单位)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股权奖励又分两种:一是持续经营企业从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二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一定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股份)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2010年8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始试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至2011年年底,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继试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笔者现结合实际工作,对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财税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持续经营企业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
合肥聚能电物理高技术有限公司是合肥市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持续经营的国有控股企业。该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股权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符合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条件要求。
经过一系列的报批和产权交易中心鉴证下的协议转让手续,合肥聚能电物理高技术有限公司最终落实的激励方案是:公司从近3年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48万元用于股权激励(不超过近3年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一半奖励给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另一半由重要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出资购买。二者均按评估备案的资产净值折合成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奖励部分由公司净资产项中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由受奖励人员承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的精神,受奖励人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在5年内缓交,即在5年内每次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后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在5年缓征期满时,须缴清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设根据评估备案结果计算的每1元股权的净资产为2元):
1.奖励受激励人员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单位:元,下同)
借:未分配利润 240000
贷:实收资本——受激励人员 120000
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 120000
2.受激励人员以现金出资购买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 240000
贷:实收资本——受激励人员 120000
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 120000
需要说明的是:受激励人员以现金出资购买部分可以采用以上以未分配利润增资的方式,还可以采取向原股东购买的方式,但如果原股东较多,而受激励人员购买的股权又较少,则操作起来较麻烦,还会导致交易后股东的股权很零碎。另外,按股权比例从原股东手里购买股权,如果原股东是自然人,要注意对其出售的股权溢价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奖励部分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对应的20%税率)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受激励人员 48000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48000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股权奖励
安徽中科保瑞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保瑞特公司)为2012年新办企业,也是合肥市第一家完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的企业。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简称研究院)以专利技术评估作价250万元入股保瑞特公司,根据政策,可以提取最高不超过作价入股金额的30%即75万元奖励给科研团队。经过努力,科研团队受奖励成员的股权在公司注册时就得到落实。研究院和保瑞特公司的会计分录分别为(基于此项专利原来在账面上没有反映,也不考虑研究院发生的相关税费):
1.研究院无形资产评估入账的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xx专利技术 250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2500000
如果此项专利已在账面反映,补记差额部分即可。
2.研究院对外投资发生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保瑞特公司 250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2500000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2500000
贷:无形资产——xx专利技术 2500000
3.奖励政策得到落实时的会计分录(一般和对外投资同时发生,可以合并编制分录)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750000
贷:长期投资——保瑞特公司 750000
对科研人员股权奖励是计入“事业支出”还是直接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没有提及。笔者认为,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更符合业务本身的内涵,因为尽管是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对外投资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分配给科研人员,但却需要在被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中得到落实,如果被投资企业不落实,这部分股权仍然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对外投资。
4.保瑞特公司接受投资的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xx专利技术 2500000
贷:实收资本——研究院 1750000
实收资本——yy等自然人股东 750000
关于此部分奖励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文件也明确规定,此类股权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获奖的机构或人员应在获奖后30日内,主动向税务部门报备相关资料,否则将不得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保瑞特公司应当在自然人股东受奖励股权到位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注意受激励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