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4 作者:吴亮圻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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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财政部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正式将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引入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同时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商业银行自2008年起按照新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隔不久,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公允价值计量也因此受到国际会计界的广泛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9年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2012年又对其进行修订,其精神是放弃原有的“四分类法”,加大公允价值计量的适用范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10年也提出建议除短期应收款以外,所有金融资产都以公允价值计量。虽然这一激进的改革方案最后没有被采纳,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会计界对会计信息的反思和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偏好。面对这样的变化,近年来国内关于改革金融资产分类方法的呼声又起。笔者认为,在考虑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否需要改以及应如何改的问题时,“指引性原则”不应该被排除在准则制定的考虑因素之外。本文拟从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促进金融业更好地参与市场并借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平衡的角度,谈谈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改革的看法...
为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财政部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正式将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引入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同时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商业银行自2008年起按照新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隔不久,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公允价值计量也因此受到国际会计界的广泛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9年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2012年又对其进行修订,其精神是放弃原有的“四分类法”,加大公允价值计量的适用范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10年也提出建议除短期应收款以外,所有金融资产都以公允价值计量。虽然这一激进的改革方案最后没有被采纳,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会计界对会计信息的反思和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偏好。面对这样的变化,近年来国内关于改革金融资产分类方法的呼声又起。笔者认为,在考虑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否需要改以及应如何改的问题时,“指引性原则”不应该被排除在准则制定的考虑因素之外。本文拟从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促进金融业更好地参与市场并借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平衡的角度,谈谈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改革的看法。
一、现行金融资产“四分类”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现行金融资产“四分类”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我国金融资产分类原则是依据资产持有者的持有目进行划分,这与国际会计准则IFRS9的有关规定一致。第一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为赚取差价、近期要出售或交易的金融资产。第二类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系投资者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其后续计量按摊余成本计量。第三类是“贷款及应收账款”,为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必要时须对其计提“坏账准备”。第四类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前三类以外的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期末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当期损益。
(二)金融资产“四分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1.资产分类方法与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要求无法匹配。目前金融工具会计分类与审慎监管分类有较大差异,对同一金融工具,会计与审慎监管出于各自目标进行了不同分类。在现行“四分类法”下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账户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而出于对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需求,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银行的表内外资产分属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两大类。在会计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以公允价值计量,在监管上它们却分属于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交易账户中的项目通常按市场价格计价,银行账户中的项目则通常按历史成本计价。这种会计与审慎监管分类之间的不一致,使投资者不易理解财务报表;同时由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银行对交易和非交易岗位及其职责应严格划分”的规定,导致在银行实务处理中,交易类资产的管理往往分属金融市场部,而持有至到期类资产可能分属投资管理部,造成银行资产管理分散、投资策略缺乏“一盘棋”的情况。
2.过多国债资产被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利于活跃国债市场,影响收益率曲线的完善。在我国,大约70%以上的国债被商业银行持有,其中绝大部分国债资产都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这虽然会使银行的账面业绩相对稳定,但对于银行的资产配置结构和国债市场的发展却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流动性作为完善的收益率曲线形成的必要前提,从现实来看,由于债券市场的不活跃导致了国债交易量小、流动性差,影响了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完善。
3.质押式回购中质押品价值不足的问题得不到揭示。利用划分在持有至到期账户中的债券资产做质押式回购业务不仅可以满足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需求,使机构持有的债券头寸发挥更大的功效,同时,由于质押式回购不需要过户,操作也较为简单。但也正是因为质押券仍在持有至到期账户中,仍然使用摊余成本而非公允价值计量,因而一般没有建立盯市机制,没有对质押品价值进行实时检测,因此有可能存在担保品不足的风险。在市场发展初期,回购参与者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这种风险并不是很明显。随着近年来银行间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市场参与者的范围不断扩大,一些小型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工商企业等也加入到市场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质押品价值不足的问题所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一连串连锁反应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4.持有至到期账户中的信用债等资产的风险无法通过市场价格变动及时显现。如果将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都按摊余成本计量,那么存续在该账户的债券资产无法将风险通过价格变动及时地显现出来,而要等到期末计提减值准备时才集中反映。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的违约情况也难以避免地会陆续发生,通过二级市场价格变化反映债券风险便愈发重要,由此便需要将存在信用风险的债券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金融工具准则有关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的改革及其指引作用
笔者认为,放弃按照持有目的进行金融资产分类、扩大公允价值计量范围是一个方向性的战略层面选择,同时准则的修订不仅应更好地体现风险暴露的要求,还应兼顾对金融机构行为的指引作用,并注意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资产有所区别。
(一)准则应发挥指引作用
在进行金融资产分类及其计量改革时,不仅要着眼于会计准则本身是否适合国情、是否与国际趋势吻合,还要从指引我国银行业资产管理模式变革的角度出发,促使其更为积极地参与市场,提高市场流动性。要制定出有指引性的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准则,须弄清楚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指引银行等金融机构最终去向何方?第二,我国具体国情是什么?第三,科学合理的指引思路是什么?
笔者认为,对第一个问题,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会计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作为除贷款以外的金融工具价值计量的基础性方法,进而在业务上促进我国金融机构改变现有的资产管理模式、更积极地参与市场;在监管上促进会计准则与金融审慎监管要求之间的衔接。对第二个问题要有一个基本概念,不同于欧美银行并非国债最大持有者的情况,我国国债70%左右由商业银行通过一级市场投标所持有(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持有的比例更大),银行对国债市场的参与度决定着能否形成真正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同时,与其他国债持有者不同的是,银行更为看重“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平衡,而非单独某一方面,准则制定时必须考虑这一现实情况。第三,基于以上两点,在目前的这个发展阶段上,指引策略应当既要让商业银行有参与国债二级市场的压力,同时又留有可退出交易的出路;既要让信用债等风险资产及时暴露风险,同时让无风险债券的“三性”平衡得到更好的体现。
(二)我国金融工具准则有关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的具体改革思路
首先,接受“两分类法”的原则。不再根据金融机构的持有目的划分金融资产账户,而是将除贷款以外的所有金融资产(无论从一级市场还是从二级市场购入)都默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这样做可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使得会计上的资产分类和银行审慎监管分类一致,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对应交易账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对应银行账户;二是这种模式使信用风险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可以使其风险通过价格变动显现出来,进而通过影响银行的利润表使银行更加谨慎和高效地管理资产,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持有信用债等风险资产的情况,有很强的针对性。
其次,准许无风险的金融资产(如国债)从以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的无信用风险资产较多,影响这类资产的风险因素主要是利率风险,而利率波动所引起的资产价格波动并不会导致资产的内在质量发生改变。以国债为例,当利率上升时,一笔交易如果按照原来的价格卖出肯定就亏了,如果暂不出售,虽然会牺牲一定的流动性,但并不影响预计现金流量。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以自主选择,如可将原先买入的国债从期初的公允价值计量转入摊余成本计量,一旦转入,除被用于质押品等情况外,一般不应再转回。此举有利于体现无风险债券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有利于其保持持有国债等无风险债券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弱化“顺周期效应”。
对无风险债券“在一定条件下”重分类的条件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滚动发行的相同期限品种国债被购入后,没有被用作质押品的“老国债”可转入摊余成本计量;二是在二级市场购入、并在公允价值计量状态存续一定期间(准则可以设定时间限制)后,非质押国债可转入摊余成本计量。其结果是一种动态的平衡,总会保持相当比例的债券、尤其是流动性较好的新近滚动发行的国债处在公允价值计量的状态下。
第三,对风险资产重分类严格限制。明确一定风险等级以下的债券必须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不得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相对于无风险的国债等产品,信用债的价格波动不仅仅取决于利率因素,更取决于发行人本身的资信水平。如果允许其重分类为以摊余资本计量,则难以通过市场价格约束机制体现债券的风险,容易造成风险积聚。准则可直接规定一定信用等级以下的信用类债券必须始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用市场化手段对其风险进行揭示。
第四,质押品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应对质押品建立盯市机制,即利用公允价值每日对担保品市值进行检查,多退少补。但从我国银行间市场的实际情况看,虽然纸面协议有逐日盯市条款,但实践中逐日盯市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起来,在会计准则中要求质押品以公允价值计量可能会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即不论债券如何分类,只要用于质押,就须对其进行逐日盯市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责任编辑 张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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