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披露内容
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实施;2011年,环境保护部又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这些为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提供了参考依据。然而,目前两者总体上是描述性内容比较多,具体量化信息不足,尤其缺乏具体的会计准则及政策方面规范,使信息披露内容难统一。笔者认为,碳排放信息披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参与减排计划情况及企业应对措施和未来预计结果的描述。具体包括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配额、减排面临的困难及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措施及资金安排、减排结果的预计及责任等。二是排放的相关会计政策。包括免费排放配额、排放义务的初始确认及计量属性选择、排放资产排放负债的后续计量、排放配额耗用成本的计价、排放成本的归集与分配等。三是减排结果的总结及未来政策。主要是对减排情况的说明,包括是否完成了减排任务、实际减排成本或收益情况、未来的改进措施及进一步安排等。
(二)披露形式
信息披露的主要职能是传递与交流信息,包括货币量信息、非货币量信息和综合性文字描述信息三种主要类型。披露方式有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从目前来看,我国...
(一)披露内容
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实施;2011年,环境保护部又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这些为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提供了参考依据。然而,目前两者总体上是描述性内容比较多,具体量化信息不足,尤其缺乏具体的会计准则及政策方面规范,使信息披露内容难统一。笔者认为,碳排放信息披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参与减排计划情况及企业应对措施和未来预计结果的描述。具体包括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配额、减排面临的困难及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措施及资金安排、减排结果的预计及责任等。二是排放的相关会计政策。包括免费排放配额、排放义务的初始确认及计量属性选择、排放资产排放负债的后续计量、排放配额耗用成本的计价、排放成本的归集与分配等。三是减排结果的总结及未来政策。主要是对减排情况的说明,包括是否完成了减排任务、实际减排成本或收益情况、未来的改进措施及进一步安排等。
(二)披露形式
信息披露的主要职能是传递与交流信息,包括货币量信息、非货币量信息和综合性文字描述信息三种主要类型。披露方式有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从目前来看,我国碳排放的强制减排工作刚刚起步,西方发达国家总体交易规模也不大。从相关的会计准则研究看,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等国际知名的会计组织至今未制定形成一个普遍认可的会计核算规范。基于此,在当前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采用专门独立报表形式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在现行会计准则框架内,设置增加若干会计科目核算碳排放相关内容,纳入报表体系,同时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既能满足碳排放信息披露要求又简单易行。
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方式上看,绝大多数采取的是董事会报告和报表附注的形式,对于企业临时发生的重大环境事项,则在重要事项中加以说明。笔者认为,在碳排放信息的披露中可借鉴这种方式,虽然还难以全面披露企业碳排放情况及相关信息,但包含了与企业利益相关者联系密切的重要内容。基于会计重要性原则及减排机制和配套体系尚不够成熟,这种方式是当前比较好的选择。随着减排的速度推进及各方条件的完善,采用专门独立报表形式进行披露可能将是未来的选择。
(三)披露格式
披露格式是指在会计报表中如何具体列报问题,具体包括科目设置及在报表中的列示。在现行会计准则框架内,笔者认为,碳排放相关事项至少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排放资产”一级科目,用于核算免费或通过购买等其他方式获取及耗用的排放配额情况;“排放负债”一级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参与减排计划应承担的按实际排放量上交排放配额的义务;“排放成本”二级科目,设置在“生产成本”科目下,核算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应归集到生产或服务成本的排放支出;“间接排放费用”科目,设置在“制造费用”科目下,用于核算无法直接归集到生产或服务成本的排放支出,作为间接费用归集分配计入生产或服务成本。此外,对于纳入成本核算困难或确实无法纳入成本核算的排放支出,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对于超排罚款支出,笔者认为应作为排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不应受到税法政策的影响。
与此同时,对于在期末会计报告中如何列示有关减排会计事项问题,笔者认为重要事项应在当前报表信息中有所体现。目前国际上有两种思路:一是以FASB为代表的,将排放资产、排放负债以净额方式反映,在报表附注中加以具体说明;二是以IASB为代表的,将排放资产与排放负债分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但也不反对用净额形式列示。比较两种意见,笔者更赞同后者,因为排放问题对排放主体财务的实质影响就是排放资产与排放负债相抵后的净额部分,它起到“如实反映”的效果,而将排放资产与排放负债分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资产负债项目中,虽然效果上等同于以净额列示,但它使资产、负债的规模同时增大,对财务相关指标计算如不加以调整将会产生一定偏差。另外,对于排放成本与间接排放费用科目,已归入传统成本费用科目核算,按传统方式披露列报,但报表附注应有具体说明。
(本文受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12YJA630193〉资助)
责任编辑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