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5月4日下发《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意见》提出,一是要着力优化外贸结构。进一步加强进口,保持货物贸易稳定增长,扶持服务贸易发展,扩大服务进出口,发挥“走出去”的贸易促进作用。二是要进一步改善贸易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监管方式方法,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规范进出口秩序,加强贸易摩擦应对。三是要强化政策保障。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改善融资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四是要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支持包括民营、中小等各类外贸企业发展,引导外贸企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外贸生产基地、各类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扩大“市场采购”方式试点范围。
国务院2014年5月9日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意见》提出,一是要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包括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完善退市制度。二是要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包括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强化债券市场信用约束...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5月4日下发《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意见》提出,一是要着力优化外贸结构。进一步加强进口,保持货物贸易稳定增长,扶持服务贸易发展,扩大服务进出口,发挥“走出去”的贸易促进作用。二是要进一步改善贸易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监管方式方法,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规范进出口秩序,加强贸易摩擦应对。三是要强化政策保障。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改善融资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四是要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支持包括民营、中小等各类外贸企业发展,引导外贸企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外贸生产基地、各类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扩大“市场采购”方式试点范围。
国务院2014年5月9日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意见》提出,一是要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包括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完善退市制度。二是要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包括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强化债券市场信用约束、深化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协调。三是要培育私募市场,包括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四是要推进期货市场建设,包括发展商品期货市场、建设金融期货市场。五是要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包括放宽业务准入、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引导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有序发展。六是要扩大资本市场开放,包括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逐步提高证券期货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七是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包括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健全市场稳定机制、从严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证券期货监管转型。八是要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包括健全法规制度、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加强协调配合、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5月12日下发《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取消或大幅度简化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行政审批,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二是全面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将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所有类型跨境担保纳入政策调整范围。三是实现中、外资企业统一待遇。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四是强化风险防范的管理理念,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强调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五是清理整合法规,提高透明度。《规定》同时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5月16日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本通知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三是明确商业银行的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专营部门不得转授权;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四是明确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五是明确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监管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5月19日下发《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的通知》(保监发[2014]44号)。《准则》规定,当保险公司在下列情况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业务;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含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等。《准则》要求,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于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在保险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