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制定更加细致的股利支付标准。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股利支付标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也仅是对新发股票的公司提供的股利支付标准。笔者建议,将小股东的合理预期标准作为制定股利政策的参考,制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标准。
2.完善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及诉讼权。异议股东的收买请求权及诉讼权的实施,需要有特定的行权条件、行权程序以及回购价格。针对行权条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笔者建议适当放宽行权条件或者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适当增加新的行权条件,同时应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中作出相关规定。在行权程序上,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等行权程序较成熟国家的规定。在股份价值评估上,收买价格的决定是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核心,笔者建议基于专家意见和评估理论确定评估价格。
3.降低上市公司红利税。现金分红是所有股东的一种投资回报,对于有其他方式获得利益的...
1.制定更加细致的股利支付标准。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股利支付标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也仅是对新发股票的公司提供的股利支付标准。笔者建议,将小股东的合理预期标准作为制定股利政策的参考,制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标准。
2.完善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及诉讼权。异议股东的收买请求权及诉讼权的实施,需要有特定的行权条件、行权程序以及回购价格。针对行权条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笔者建议适当放宽行权条件或者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适当增加新的行权条件,同时应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中作出相关规定。在行权程序上,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等行权程序较成熟国家的规定。在股份价值评估上,收买价格的决定是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核心,笔者建议基于专家意见和评估理论确定评估价格。
3.降低上市公司红利税。现金分红是所有股东的一种投资回报,对于有其他方式获得利益的大股东来说,现金分红不再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从而会做出少分红或不分红的股利政策。另一方面,中小股东还要在仅有的现金股利中抽出一部分缴纳税款,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失。笔者建议,取消现金派息后股价除息的安排或再进一步降低现金分红的税负,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