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13日下发《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办法》分为6章,共计61条,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二是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四是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五是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13日下发《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办法》分为6章,共计61条,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二是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四是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五是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六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文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2014年3月17日下发《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意见》提出,一是要创新文化金融体制机制,包括创新文化金融服务组织形式、建立完善文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探索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二是要创新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包括加快推动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完善文化企业信贷管理机制、加快推进文化企业直接融资、开发推广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加大金融支持文化消费的力度、推进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文化资产管理方式。三是要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要建立文化金融合作部际会商机制,共同推动文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同时还要加强文化金融公共服务和财政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19日下发《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4]19号)。《通知》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关联企业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一是关联企业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也应符合本款规定。二是关联企业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该关联企业及其总公司最近三年均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关联企业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标准普尔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评级应不低于A3;贝氏评级应不低于A-;惠誉评级应不低于A-。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应符合本款规定。不过,当外资保险公司仅从某一关联企业分入保险业务、而不向该关联企业分出保险业务时,该关联企业无需符合本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1日下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7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二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三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四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五是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国务院2014年3月24日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意见》提出,一是要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包括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二是要改善金融服务,包括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三是要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包括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落实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四是要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包括发挥产业政策作用、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整合。五是要完善土地管理和职工安置政策。六是要进一步加强服务和管理,包括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统计监测制度、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七是健全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包括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