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中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取得用于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前对动产与不动产进行准确划分至关重要,这是依法准确申报纳税的前提。但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部分财务人员简单地从字面上进行理解,将是否“能够移动”作为判断依据,错误地认为能够移动的资产就是动产,而不能移动的资产就是不动产。这种理解显然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法的内涵,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影响纳税申报的准确性,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例如,某化工厂在2012年由于当地出现严重干旱,造成工业用水紧张,于是购买钢管等原材料建造输水管道,以便从当地水库引水至该工厂。该厂将建造的输水管道视为动产,抵扣了其建造所耗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企业财务人员对此税务处理的解释为:企业在某次通过该输水管道对一个水库的水进行利用后,还可以对该管道进行拆解,并将可以重复利用的材料转移到其他水库,重新构建输水管理并继续...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中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取得用于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前对动产与不动产进行准确划分至关重要,这是依法准确申报纳税的前提。但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部分财务人员简单地从字面上进行理解,将是否“能够移动”作为判断依据,错误地认为能够移动的资产就是动产,而不能移动的资产就是不动产。这种理解显然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法的内涵,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影响纳税申报的准确性,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例如,某化工厂在2012年由于当地出现严重干旱,造成工业用水紧张,于是购买钢管等原材料建造输水管道,以便从当地水库引水至该工厂。该厂将建造的输水管道视为动产,抵扣了其建造所耗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企业财务人员对此税务处理的解释为:企业在某次通过该输水管道对一个水库的水进行利用后,还可以对该管道进行拆解,并将可以重复利用的材料转移到其他水库,重新构建输水管理并继续使用,由此可见,输水管道属于可以移动的资产,因此应划分为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在购进时予以扣除。该化工厂的错误之处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仅从字面上理解,没有从法律的层面进行准确把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发[2011]101号)的规定,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中,引水管道的固定资产代码为1031601,属于构筑物类别。而构筑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不动产范围,因此建造输水管道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购进原材料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在2013年的税务检查中,税务人员发现上例中化工厂的情况之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该化工厂用于建造输水管道耗用的原材料共计4186697.91元,根据这些原材料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应当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额711738.64元,依法追缴了该化工厂少缴纳的增值税711738.64元,并加收滞纳金146618.16元。
由此可见,划清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究竟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对企业而言意义重大。尤其一些大型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较多,有些项目很难仅依据“能否移动”这一判断标准来划分。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对不动产的定义也只是一个笼统的描述和概括,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更具体详细的规定,因此对于处于边缘范畴的在建工程项目,企业应依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从中查找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所对应的代码和所属类别,再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对不动产的定义,确定该资产是否属于不动产的范围,决定是否需要转出有关的进项税额。由此可以准确界定在建工程项目的属性,避免混淆动产与不动产,做到依法准确纳税,防范涉税风险。■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