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当交纳会费。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会费管理办法》还分别对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的计交办法和额度做了明确规定。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交纳的个人会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存在不同认识。有税务机关认为个人会费属于个人性质的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具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个人会费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及取得应税业务收入密切相关
从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来看,如果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不交纳个人会费,注册会计师协会就不会允许相关事务所继续执业,事务所也就不可能再取得业务收入,由此可见,执业会员交纳个人会费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会员继续执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尽管执业注册会计师交纳的会费名义上叫“个人会费”,但从目前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规定可知其有以下属性:一是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行业管理的需要;二是执业会员必须履行的对行业的义务;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当交纳会费。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会费管理办法》还分别对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的计交办法和额度做了明确规定。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交纳的个人会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存在不同认识。有税务机关认为个人会费属于个人性质的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具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个人会费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及取得应税业务收入密切相关
从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来看,如果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不交纳个人会费,注册会计师协会就不会允许相关事务所继续执业,事务所也就不可能再取得业务收入,由此可见,执业会员交纳个人会费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会员继续执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尽管执业注册会计师交纳的会费名义上叫“个人会费”,但从目前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规定可知其有以下属性:一是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行业管理的需要;二是执业会员必须履行的对行业的义务;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合法持续执业资格并正常开展业务必须具备的重要前提之一;四是事务所取得业务收入必须发生的费用。基于以上属性,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将为执业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部列入事务所的费用支出。笔者认为,执业会员交纳的个人会费不属于注册会计师为其本人消费发生的费用,而是与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直接密切相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事务所当期损益。事务所将执业会员个人会费税前扣除,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二、不能仅以“个人”二字判断为个人费用
《会费管理办法》将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仅是对计算和收取会费的方式方法所作的规定,“个人”也仅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计算和收取会费而选择的一个计量单位。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会员而言,如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需要交纳每人1000元的个人会费,否则仅需交纳每人100元的非执业会员会费,所以这1000元的会费中,有900元是因为在事务所执业才需要交纳的,与事务所开展业务和取得应税业务收入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会费管理办法》均未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的个人会费应该由个人负担,而我国税法也仅是对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规定了权责发生制、配比性、相关性、确定性及合理性五项基本原则,所以,简单以费用名称中有“个人”二字作为判断依据及标准明显不妥。
现实中,实名制下单位出差人员的飞机票、火车票,抬头为单位出差人员姓名的住宿费发票,写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个人姓名的培训费发票等都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属于为取得收入必要和正常的合理支出,税务机关认可税前扣除。笔者认为,执业会员的个人会费比一般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费对事务所持续经营及应税业务收入的取得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个人会费应该列入税前扣除,不能因其有“个人”二字而简单判断为个人费用。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需注意对该问题的涉税筹划,尽量避免因自身原因引起税务机关对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问题的关注和异议,可在会费收据的收费项目栏中只填写“会费”二字,同时将收取会费的明细组成在备查簿中进行备查登记。即使要分开填写,也可以只写上“执业会员会费”。另外还需注意的是,收据的抬头必须是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写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姓名(事务所要求注册会计师个人负担的除外),尽可能避免给事务所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