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0 作者:王风华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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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国家电网2006年发布内资企业首份社会责任报告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意识到社会责任报告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沟通中的重要桥梁作用,开始积极通过各种方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然而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提高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单靠企业一方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协同努力。本文将从政府、企业、学术界三方协同治理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以期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供一些参考。
一、政府层面
(一)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与其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紧密联系。目前主流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有三种,即非营利组织主导型的美国模式、非政府机构主导型的英德模式和政府主导型的法国模式。美国模式主要依靠行业协会和资本市场的力量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其特点是国家强制力较弱,主要依靠企业自律。英德模式强调发挥会计职业团体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只起一定的引导作用。法国模式则强调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的主导作用,政府通...
自国家电网2006年发布内资企业首份社会责任报告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意识到社会责任报告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沟通中的重要桥梁作用,开始积极通过各种方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然而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提高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单靠企业一方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协同努力。本文将从政府、企业、学术界三方协同治理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以期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供一些参考。
一、政府层面
(一)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与其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紧密联系。目前主流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有三种,即非营利组织主导型的美国模式、非政府机构主导型的英德模式和政府主导型的法国模式。美国模式主要依靠行业协会和资本市场的力量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其特点是国家强制力较弱,主要依靠企业自律。英德模式强调发挥会计职业团体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只起一定的引导作用。法国模式则强调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的主导作用,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而法国也被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最高的国家。
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现状决定了政府干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成功经验,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使政府成为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力量。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过发布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或指导性意见,强制介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督和约束企业的披露行为。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参考第三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3指南)或企业社会责任指南国际标准(ISO26000)等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统一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编报,以增强不同企业间社会责任报告的可比性。
(二)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
目前,对企业社会责任认知度较高、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为成熟的欧美国家政府多以立法的形式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相比之下,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立法较少,且相关法律条文较为分散,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这也是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市场无序、信息披露质量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综观国际趋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由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过渡。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企业社会会计与报告进行法律规范的国家,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已经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印度等一些国家也在积极向社会责任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方向改革。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加快推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制定系统、完整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以制定会计准则的方式强制介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出台系列的社会责任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成本与收益的核算方法,指导企业量化处理社会责任信息,使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从当前以定性信息为主逐渐转变为以定量信息为主。
(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奖惩机制
根据我国当前企业的实际情况,要求所有企业都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建议,应以上市公司为试点,由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细则》,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按照细则要求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定期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同时,证监会应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定期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上市公司予以曝光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积极按照细则要求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上市公司予以奖励,以此推动上市公司积极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并逐步将上市公司打造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先行者和领航者。
同时,为建立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文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公务采购时优先选择与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企业合作,将拒不履行社会责任或社会责任履行较差的企业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银行部门在进行信贷决策时应向社会责任评级较高的企业倾斜,而对发生社会责任恶性事件的企业,银行可对其进行融资限制;证券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发展社会责任投资基金,鼓励资源流向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企业,以促进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总之,只有政府各级部门联手共同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奖惩机制,使奖优罚劣成为一种常态,才能避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市场出现“劣币驱良币”的现象。
二、企业层面
(一)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念,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
随着ISO26000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并将其纳入企业的战略管理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笔者认为,我国企业要想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必须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念,将其视为企业的一种沟通机制而非一项成本,通过该机制来实现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及时有效沟通,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企业应摒弃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作为企业的一项公关策略的短视行为,而是应意识到一份高质量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仅能使各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经营、产品、服务、市场价值与未来投资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而且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形成企业独特的竞争优势。
(二)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构
首先,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应建立一套先进的社会责任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使各利益相关方随时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收集各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意见与建议,以进一步指导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其次,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明确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和方式,规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标准与流程,以保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最后,该机构应在其管理章程中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责任主体与监督主体,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公开披露前必须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时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三)引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鉴证机制
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企业财务报告之外的另一份重要报告,同样需要通过外部鉴证来保证报告的可靠性和公信力。据统计,全球500强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80%以上的社会责任报告都经过了第三方审验。我国目前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在数量上虽然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但经第三方独立审验的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却不足10%,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且报告多存在“报喜不报忧”现象。笔者建议,企业应主动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引入第三方鉴证机制,聘请拥有资质的专业验证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社会责任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客观性进行独立审验,并出具鉴证报告,以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学术研究层面
(一)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报标准的研究
我国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参考标准多种多样,多数企业参考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的G3指南,央企参考《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还有一些企业参考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以及一些行业性标准。编报标准的多样化导致不同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利益相关方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绩效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笔者建议,学术界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中坚力量,应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报标准的研究。一方面,考虑到我国企业未来走向国际市场的需要,确定企业社会责任编报标准时应尽量以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发布的G3指南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26000为参照;另一方面,编报标准的确定要与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水平相适应,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尽量向国际标准靠拢。
(二)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
当前我国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多以描述性内容为主,缺乏量化的数据分析,造成企业间的社会责任信息缺乏可比性。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系统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体系,缺乏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因而很难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量化为具体的会计指标。笔者认为,学术界应在财政部相关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的引导下,组织专家团队研究制定适合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概念框架,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体系。
(三)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评价指数
为了衡量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促进企业积极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学术界应发挥其资源与技术优势,依托高校或研究机构,打造权威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心。该评价中心必须独立于任何企业,以保证评价数据的公允性和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同时,作为基于我国国情建立的评价中心,不能安全照搬国际标准。笔者认为,评价中心可在参考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水平,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评价体系,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评价指数,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发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评价指数排行榜,定期对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这不仅有助于各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快速发展。■
责任编辑 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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