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原国家测绘局共同研究制定的《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工字(1997)451号,以下简称现行《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制度》是依据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结合当时测绘行业发展状况制定的。2012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规则》),并已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由此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修订。
一、修订现行《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笔者认为,修订现行《制度》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保持现行《制度》体系框架。多年的财务实践证明,现行《制度》的框架基本可行,不必过多改动,充实内容则可。
2.与《规则》保持一致。应严格按照《规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内容以及基本体例进行修订,通用的、共性的、规范性的文字表述应按照《规则》的内容进行修改。
3.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应把近年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财政财务管理改革的相关成果体现到新《制度》中,以体现行业特色、突出行业特点,同时还应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4.突出行业的公益属性。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拥有复杂的测绘工种和生产...
财政部、原国家测绘局共同研究制定的《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工字(1997)451号,以下简称现行《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制度》是依据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结合当时测绘行业发展状况制定的。2012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规则》),并已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由此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修订。
一、修订现行《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笔者认为,修订现行《制度》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保持现行《制度》体系框架。多年的财务实践证明,现行《制度》的框架基本可行,不必过多改动,充实内容则可。
2.与《规则》保持一致。应严格按照《规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内容以及基本体例进行修订,通用的、共性的、规范性的文字表述应按照《规则》的内容进行修改。
3.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应把近年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财政财务管理改革的相关成果体现到新《制度》中,以体现行业特色、突出行业特点,同时还应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4.突出行业的公益属性。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拥有复杂的测绘工种和生产工艺流程,产出具有物质形态的社会公共地理信息产品,一方面具有一般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又为社会广大用户提供直接的测绘工程和技术服务,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特征。因此,新《制度》既应突出体现单位的公益属性,也应对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对外投资、开展经营活动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规定。
5.突出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是提升新时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总体要求。新《制度》应明确规范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内容,充实相关项目的管理要求,积极推进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工作,发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作用。
二、修订现行《制度》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在遵循前述几项原则对现行《制度》进行修订时,应着重研究、补充修改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为了转变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重生产、轻财务”的观念,笔者建议,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必须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合理设置财务岗位,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切实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以基层单位为例,至少应设置财务科长、主办会计、总账会计、出纳、稽核岗位,对甲级测绘资质单位要求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明确收入类型和项目,规范收入行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除事业收入外,其他类收入与其他行业事业单位相比并无特殊性。
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是指单位开展对外测绘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可划分为测绘工程收入、测绘成果成图收入、测绘科技收入。针对测绘工程收入,笔者建议可按《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大类细分为大地测量、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测量、地图数字化及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精密工程测量、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与印刷以及其他测绘工程等,这样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市场测绘项目的收入构成情况,为决策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
对于发生的间接费用、期间费用,可通过设置一个过渡性质的科目进行归集,再按照一定的方法或标准分摊至相关测绘项目支出中。可考虑在“事业支出”下设置一个二级明细科目“管理支出”,用于记录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项目的间接费用支出。对于间接费用支出的分摊方法,可采用预算收入分摊法、实际工天分摊法、直接支出分摊法等方法。各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分摊方法进行分摊,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4.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备用金制度。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存在众多外业单位,这些单位需要经常深入到山区、无人区、少数民族聚居地等生活条件艰苦又偏远的地区进行测绘工作,无法使用公务卡,需要大量使用备用金。基于此,笔者认为,为规范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完善备用金制度,切实加强外业生产备用金的管理,一方面备用金的额度应根据所在测区的远近、交通情况以及工作量的大小合理确定;另一方面应采取严格有效措施,强化对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5.增加单位资金积累,促进事业持续发展。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的资金积累主要体现在事业基金和修购基金。对事业基金而言,一方面通过扩大事业单位的市场测绘项目等收入,加强单位内部核算与管理,节约成本费用支出,增加非财政拨款结余,进而增加事业基金;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结余分配中事业基金的提取比例,达到增加事业基金的目的。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据此,笔者认为,新《制度》可明确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并将其确定为适度的较低比例,以提高事业基金的提取比例,保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资金的有效积累。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先进测绘装备的规模化和普遍化应用促使测绘数据获取手段更加丰富、获取能力大幅提升、获取效率不断提高、数据处理和加工更加便捷、数据发布的形式更加多样,这就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积累足够的资金用于测绘装备、仪器的修缮维护和更新改造等方面。在财政资金不能完全保障装备购置的情况下,为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牢固树立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笔者建议,新《制度》应规定计提“修购基金”,并可进一步明确计提基础及计提比例。
6.界定财务核算基础,真实反映单位收支。根据《规则》第六十六条,“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针对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的特点,为较为真实地反映单位的收支情况,加强非财政拨款项目的有效管理与监督,笔者建议,新《制度》可对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基础进行界定,部分引入权责发生制,如对非财政补助项目采取权责发生制核算,对财政补助项目的核算仍采用收付实现制。■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