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会计信息披露选择行为的动机
动机一:政治因素。大型公司往往会通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来降低其所受到的关注程度,以减少或避免因公众的压力促使政府通过加强管制或其他方法来降低企业盈利能力情况的发生。
动机二:受股东及债权人的影响。一是受股东的影响。由于股东能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导致其与管理层对风险的态度并不一致,如股东希望管理层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而管理层倾向于投资风险较低的项目;在股利支付问题上,管理层倾向于通过减少股利支付额的方式拓展其权利范围,而股东则希望获得较为丰厚的股利回报;在对待未来现金流量的态度方面,股东更关心长期的、未来的高额回报,而管理层出于升迁方面的考虑则对企业的当前现金流量更关心。由于股东和管理层目标的不一致,管理层客观上就有动机通过会计信息的披露选择行为来维持与股东的良好关系,若管理层和股东的契约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约束,则管理层的披露选择行为动机更为强烈。二是受债权人的影响。管理层通过举债的方式从债权人处获得资金,由于受到债务契约的影响,为维持与债权人的长期良好关系,管理层也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会计信息披露选择。
动机三:披露成本。会...
(一)会计信息披露选择行为的动机
动机一:政治因素。大型公司往往会通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来降低其所受到的关注程度,以减少或避免因公众的压力促使政府通过加强管制或其他方法来降低企业盈利能力情况的发生。
动机二:受股东及债权人的影响。一是受股东的影响。由于股东能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导致其与管理层对风险的态度并不一致,如股东希望管理层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而管理层倾向于投资风险较低的项目;在股利支付问题上,管理层倾向于通过减少股利支付额的方式拓展其权利范围,而股东则希望获得较为丰厚的股利回报;在对待未来现金流量的态度方面,股东更关心长期的、未来的高额回报,而管理层出于升迁方面的考虑则对企业的当前现金流量更关心。由于股东和管理层目标的不一致,管理层客观上就有动机通过会计信息的披露选择行为来维持与股东的良好关系,若管理层和股东的契约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约束,则管理层的披露选择行为动机更为强烈。二是受债权人的影响。管理层通过举债的方式从债权人处获得资金,由于受到债务契约的影响,为维持与债权人的长期良好关系,管理层也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会计信息披露选择。
动机三:披露成本。会计信息披露政策同披露成本息息相关,即公司管理层在综合评价信息披露而发生的一切耗费与该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可能流失的收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信息披露。会计信息披露成本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显性成本,即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公司所花费的各种资源。由于显性成本在国家强制性信息披露政策下发生,公司对披露内容不存在选择空间,只能完全遵循,因此无法避免。二是隐性成本,即由于公司管理层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可能导致的机会成本或价值的减少。相对于显性成本,隐性成本的发生源于公司的自愿性披露行为,由于公司在这方面具有较强的自主权,因此隐性成本相对可控,这使其成为披露行为选择的内在原因。
(二)规范会计信息披露选择行为的策略
1.在会计信息传导中引入对抗式程序。对抗式程序是指在高度制度化的条件下,由双方充分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充分的辩解,裁判者消除中立,对双方博弈做出裁决。在会计信息传导中引入对抗式程序,使会计信息披露方和适用方具有较强的对抗性,能够限制管理层的任意披露选择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专业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对抗权后,便能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及其披露提出质询,而对抗式程序又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接受质询,并对质询中所提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另外,关于专业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对抗问题,当我国证券市场中同时拥有了“做多”和“做空”机制后,通过明确界定针对不同专业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专业信息使用之间的对抗可由市场机制自发完成。
在会计信息传递机制中引入适当的对抗性程序,对会计信息使用效果的提高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与对抗式程序较为接近的规范仅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中粗略提及,且并没有清楚地界定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责任与义务。为保证对抗程序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出台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如在上市公司与信息分析中介之间建立固定的联系制度,通过质询会、咨询会或发布会的形式实现对抗式程序的运作等。同时,为保证对抗式程序的正常运转,还需要加大对“内幕信息”交易的打击力度。首先,应严格证券交易账户的实名注册,并对重要的证券交易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其次,在证券交易行为的司法程序上采取“有罪推定”、“辩方取证”原则,以此威慑“内幕信息”的违规行为。
2.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引导与监管,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原因,既可能受管理层自利动机的影响,也与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不力有关。对于前者造成的影响,在引入对抗式程序后可得到相应的改善,后者影响的消除仍需要证券市场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督促和引导。此外,我国有关财务重述的信息披露规范只对重述内容和格式作了详细的规定,没有关于上市公司应加强日常会计工作、尽量避免财务重述行为发生的提醒,这可能会使上市公司对日常会计工作疏于管理,在发生财务差错后便简单地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财务报告重述进行更正。因此,财务重述的相关规范中,应明确此类行为的危害,要求企业重视会计日常工作的管理,使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能够一步到位。
从保证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对抗式程序有效运行的措施来看,信息分析中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还需要从他律的角度对其进行责任界定。对信息分析中介履行对抗式程序时的法律责任问题,必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