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0 作者:张俊青 刘常建 (作者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大]
[中]
[小]
摘要:
近年来,大型设备销售企业越来越多地采用买方信贷担保销售模式(下称信贷担保模式),对于此种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与应收账款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方式,目前观点并不一致。本文拟结合准则要求对信贷担保模式的会计处理提出建议。
一、信贷担保模式的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就信贷担保模式来看,通常都认为满足第(1)、(2)、(3)、(5)项条件,因此,收入确认的关键就在于这种销售模式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第(4)项的规定,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例:某公司以大型设备的销售为主,公司销售设备时,由买方支付首付款(不低于30%),客户以设备为抵押向银行办理期限不超过3年、最高金额不超过销售金额70%的贷款,并由卖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若买方未按期归还...
近年来,大型设备销售企业越来越多地采用买方信贷担保销售模式(下称信贷担保模式),对于此种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与应收账款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方式,目前观点并不一致。本文拟结合准则要求对信贷担保模式的会计处理提出建议。
一、信贷担保模式的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就信贷担保模式来看,通常都认为满足第(1)、(2)、(3)、(5)项条件,因此,收入确认的关键就在于这种销售模式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第(4)项的规定,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例:某公司以大型设备的销售为主,公司销售设备时,由买方支付首付款(不低于30%),客户以设备为抵押向银行办理期限不超过3年、最高金额不超过销售金额70%的贷款,并由卖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若买方未按期归还贷款,则由卖方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为偿还逾期本金及罚息;二是如买方未按期归还贷款,则由卖方公司按折扣价回购设备(如第一年折扣70%,第二年折扣60%等)。
有观点认为,第一种销售模式下,卖方承担的来源于买方的信用风险,与卖方直接向同一买方以同等条件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情况下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没有本质区别,而且由于引入了银行对于客户的信贷审查机制,可以使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内,卖方此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不会高于分期收款情况下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因此,如果预计客户的信用风险较低,可以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
对于第二种以折扣价回购设备承担担保责任的销售模式,则分两种情况考虑:
1.如果回购设备价款高于买方出现违约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金额,也显著高于预计当时标的设备在二手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的,则卖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将高于不通过银行直接做分期收款销售的场合,会导致不满足第(4)项条件。
2.如果该回购价款低于买方出现违约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金额,也显著低于预计当时标的设备在二手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的,则卖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将低于不通过银行直接做分期收款销售的场合,满足第(4)项条件,可以确认收入。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对于信用风险有一定程度的误用。对于卖方来讲,分期收款下由于没有相应的担保机制,买方一旦违约,其对于买方的债权为普通债权,就买方资产并没有优先受偿权;而信贷担保模式下,不管回购价格与回购设备的价值孰高孰低,至少卖方在其所售货物的价值范围内还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假设没有其他因素影响,针对同一买方而言,并不会由于销售模式的变化而导致买方信用风险的变化,销售模式的变化并不会给判断是否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带来重大影响。上述模式的不同在于,如果买方一旦发生违约,卖方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大小有差异。因此,如果采用分期收款模式时,依据买方的信用风险水平合理预计买方会在货物发出后按期付款确认收入,在采取上述两种销售模式的情况下,可以在发货时确认收入。相反,如果卖方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用较差,或在销售时得知买方已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那么,无论卖方采取上述哪一类销售模式,都满足不了收入确认的第(4)项条件,无法确认收入。
对于第二种销售模式要分两种情形考虑的原因,上述观点也给出了相应的解释:“由于第一种模式不涉及要求卖方回购货物,而第二种销售模式涉及到要求卖方按折扣价回购设备,即卖方承担担保责任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与买方欠款的金额不一定相同,同时卖方因回购货物而承担了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回购金额进行分析,以确定卖方来源于买方的信用风险是否并不高于通过分期收款销售模式下的信用风险,从而对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进行判断。”
对于卖方是否由于承担回购义务而承担了所售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进而影响收入的确认,笔者也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虽然第二种销售模式下,卖方应根据固定的折扣价购买所销售的设备,似乎设备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要由卖方来承受,但值得注意的是,卖方的购买价格也是根据设备的损耗逐年递减的,因此虽然卖方承担的担保责任和设备价值减损程度有关系,但设备在使用过程由于损害而产生的价值损失主要还是由买方来承担的。至于商品所有权的报酬,在回购之前买方通过使用设备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明显也归于买方。
2.如果说卖方因为回购义务导致承担了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话,那么,无论回购价格与回购时设备公允价值孰高孰低,都不满足收入确认第(1)项的条件。而且这种观点是根据第(1)项条件反推第(4)项条件,似也欠妥。此外,即便能够证明信贷担保模式下的信用风险不高于分期收款下的信用风险,可以确认收入,但并不能证明如果信贷担保模式下的信用风险高于分期收款下的信用风险,就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上述模式和售后回购业务似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在交易目的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异。一方面,售后回购业务中回购事项没有不确定性,是将来一定会发生的。而对于信贷担保模式下的回购义务,上文也提到,如果买方的信用风险较小,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说明买方违约的概率很低,因此卖方行使回购义务的概率也很低。另一方面,售后回购实质是以货物为抵押的融资方式,销售价格与回购价格的差异是作为融资费用来处理,且这种费用是基本确定的。而在信贷担保模式下,卖方行使回购义务是由于买方的信用风险而承担的一种担保责任,而且担保责任的大小取决于买方违约的时间以及设备的损耗情况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综上,笔者认为,在信贷担保模式下,不论是上述哪一种销售模式,卖方承担的来源于买方的信用风险,与分期收款销售模式下卖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并没有实质差别,而且也不受回购义务的影响。即,如果分期销售模式下可以确认收入,那么,在信贷担保模式下应该也可以确认。
二、信贷担保模式下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
对于信贷担保模式下,当买方通过按揭银行收回货款时,买方是否能够终止应收账款的确认,有观点认为,由于卖方担保责任的存在,此时卖方依然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对应的应收账款,而应将取得的按揭货款确认一项负债,从而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买方的信用风险敞口和流动性风险敞口。笔者对此观点也持有异议。
1.如果在取得银行按揭货款时不终止确认应收账款,而确认一笔负债,尤其在卖方大量采用信贷担保模式的情况下,会使卖方资产和负债同时大幅度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大幅提高,无法准确反映卖方财务状况,与其他企业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也会大打折扣。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卖方在收到按揭银行贷款时,在以后期间内,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不会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相反,有可能因卖方承担买方违约的担保责任而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此时应收账款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应当终止确认。
那么,应收账款终止确认后,如何反映卖方的信用风险敞口和流动性风险敞口呢?
文中已经提到,虽然只有在买方信用风险较小的情况下,卖方才能进行收入的确认,但是,买方依然有发生违约可能的风险,从而导致卖方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损失。这种损失从实质上来说,即是卖方的坏账损失。但是一方面,卖方在收到按揭银行贷款时,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已终止确认,其所对应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即坏账损失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另一方面,由于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金融资产的抵减项来处理,也无法合理反映卖方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对于卖方的担保义务,根据以往交易的情况,合理预计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以及由于担保责任产生的损失金额等。在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一笔预计负债,如不符合或有负债的确认条件,将其作为或有负债,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对于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金额的变动等在附注中作详细披露,以合理反映卖方的销售模式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风险。
三、由信贷担保模式引发的思考
(一)收入与坏账损失如何区别
对于信贷担保模式的会计处理问题,更深层次的是对于收入和坏账损失如何区别的问题。虽然从理论上来讲,计提坏账损失是以收入的确认为前提,但两者的产生并非有绝对的先后关系。在考虑收入确认问题时,尤其是对收入确认第(4)项条件的考虑,往往会考虑到销售的坏账损失问题,即发生坏账的概率有多大,坏账损失的金额预计会占收入的多大比例,并进而影响对收入确认的判断。如信贷担保模式中,当回购价格高于设备公允价值的情况下,究竟是将这种损失作为坏账损失,还是考虑到这种预计发生坏账的风险,直接否定对收入的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在修订收入准则时,已将此问题作为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如果就收入和坏账损失的区别能够有更加明确的规范,对于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销售模式,对于企业进行更加恰当的会计处理,都会大有裨益。
(二)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保障
目前生产大型机械的上市公司采用信贷担保模式的越来越普遍,除对这种模式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外,还需要对销售模式、会计处理、以前发生违约情况等进行详细的披露,充分揭示风险,才能使投资者对此类模式有更加清楚、全面的了解。不仅如此,随着特殊行业、特殊盈利模式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单纯依靠财务报表中有限的会计科目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已显得力不从心,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模式制订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引导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自愿的信息披露,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责任编辑 武献杰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