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0 作者:肖河背 刘厚兵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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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7号)的实施,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总分机构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以下简称“第22号公告”)。现将“第22号公告”解读如下:
一、“第22号公告”适用范围与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明确,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7号)的实施,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总分机构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以下简称“第22号公告”)。现将“第22号公告”解读如下:
一、“第22号公告”适用范围与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明确,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对航空运输企业总支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22号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废止。同样,从2013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全文废止,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执行。
二、总机构纳税申报注意三大事项
“第22号公告”明确了总机构纳税申报注意三大事项。一是总机构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申报表主表)及其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二是按规定可以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总机构汇总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当期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当期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大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只填报可抵减部分。三是总机构应设立相应台账,记录税款抵减情况备查。
提醒注意的是,财税[2012]84号明确,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2)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三、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申报事项
与重新明确后总机构申报事项相对应,“第22号公告”从四个方面对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申报事项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一是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将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中,按预征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二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附件)“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栏目中增设“预征率%”栏,用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纳税额的填报。三是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按原有关规定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四是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抄报税、认证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当期进项税额正常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其中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财税[2012]84号明确,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明确,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非试点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按照现行规定补征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值得提醒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明确了上海营改增试点期间中国东方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营改增扩大地区试点后,航空运输试点企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航空运输企业总支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关于航空运输企业纳税问题通过三个文件予以明确:一是《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作为普遍适用的政策规定,以财税字文件下发;二是《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主要明确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和预征率问题,以财税字文件下发;三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明确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以总局公告的形式下发。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下发的。除了对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进行细化之外,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主要明确了总分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分支机构税款缴纳情况如何传递、总分机构纳税期限、风险防控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均适用于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容主要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自2013年9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将统一填报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加了应税服务申报内容,适用营改增纳税人填报,原增值税纳税人不需填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上述三栏“本年累计”数用来计算反映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挂账留抵税额,适用于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纳税人填报;其他纳税人上述三栏“本年累计”数填写“0”。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将原表的行和列内容进行了调换,填报内容增加了适用11%、6%税率和3%征收率等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内容,增加了即征即退数据和免抵退税数据。第12列至14列原增值税纳税人不需填写。
原增值税纳税人按照本表填写要求,对当期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情况,按照发票开具种类、销售额(销项税额)以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分别填列在相应栏次内。当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需注意应税货物及劳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对应栏次和即征即退栏次之间的逻辑关系。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部分填报内容和栏次名称进行了微调,去掉了“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发票4%、6%征收率”、“期初已征税款挂账额”、“期初已征税款余额”等栏次;增加了“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等栏次;增加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新的抵扣凭证填报内容。
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写在第1栏内;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除外),不再作为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为新增的报表附件,原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为新增附列资料。本表第1行由初次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本表第2行由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营改增纳税人总机构填写,原增值税纳税人不填写本行。
7.《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报内容未作调整。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加了“应税服务”申报内容,适用营改增纳税人填报,原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应税货物及劳务”列。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为新增的报表附件,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原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责任编辑 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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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