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贷资产证券化亟待改善三方面问题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曾刚认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多个方面需要完善:第一,法律制度不尽完善。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他配套政策也相继颁布施行。这些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由于多是不同部门从自身角度所制定的部门规章,一方面效力等级有限,另一方面不同的部门规定往往存在分歧甚至冲突,给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快速发展形成了较大的障碍,亟需统筹和调整。第二,市场结构相对单一。一是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开展,交易所市场仍处于空白,尚未真正发挥资产支持证券分散转移信用风险的功能。二是银行间市场的交易主要参与者是银行业机构,对资金、风险等要素的偏好存在较高同质性,这使交易的活跃程度受到了一定限制。三是基础资产类型相对单一。第三,信用增级存在困难。信用增级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就内部增级而言,超额担保是内部增级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将超额担保财产归属于破产财产,这意味着超额担保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内部信用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亟待改善三方面问题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曾刚认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多个方面需要完善:第一,法律制度不尽完善。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他配套政策也相继颁布施行。这些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由于多是不同部门从自身角度所制定的部门规章,一方面效力等级有限,另一方面不同的部门规定往往存在分歧甚至冲突,给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快速发展形成了较大的障碍,亟需统筹和调整。第二,市场结构相对单一。一是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开展,交易所市场仍处于空白,尚未真正发挥资产支持证券分散转移信用风险的功能。二是银行间市场的交易主要参与者是银行业机构,对资金、风险等要素的偏好存在较高同质性,这使交易的活跃程度受到了一定限制。三是基础资产类型相对单一。第三,信用增级存在困难。信用增级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就内部增级而言,超额担保是内部增级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将超额担保财产归属于破产财产,这意味着超额担保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内部信用增级。就外部增级而言,国外常见的有政府机构担保、商业担保公司担保、发起人担保、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等几种形式,但在我国实行以上几种方式都存在障碍。
▶税基划分须“全国一律”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无论税种(税基)在政府间如何配置,收入是独享还是共享,其划分原则和共享办法与比例在一个国家内应是上下贯通、规范一律的。即使那些不宜由中央或地方专享,出于过渡性甚至是长期理由不得不划为共享税的税种(如我国目前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需要执行全国统一的分享办法和分享比例。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区税基配置统一、分享办法相同、分享比例一律,并不意味着各地区实际的税收丰度(某一税种的人均可实现收入数量)均平化,却会出现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大相径庭的情况。比如同是分享25%的增值税,工商企业数量多、发展水平高、增值税规模大的沿海省(区),与工商业还很不活跃、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增值额规模往往还很小的西部边远省(区),一定会有人均对比上的巨大反差。这就注定会产生区域间财政收入丰度显著的“横向不均衡”,这种情况在区域差异悬殊的我国尤为显著。因此,分税制框架下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主要需依仗“自上而下”的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制度安排,在中央政府协调组织之下开展的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等,形成可持续的调节区域差异的通盘方案。
▶推利率市场化应完善债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利率市场化程度与债券市场发展有密切联系,利率市场化要求有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同时利率市场化能够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他建议:其一,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市场定价水平。发展利率衍生品及其他结构性产品,使市场的风险管理工具更加完善,投资品种更加齐全,产品链更加完整,方便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推动公司债尤其是信用债发行、交易的配套制度改革。同时,债券市场产品创新也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保障。一方面,对债券产品结构、定价方式的探索,如发行以Shibor为基准的浮动利率债券,使债券市场化定价水平得以提高。另一方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风险管理工具的推出有利于市场参与者面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市场波动,为实现市场风险分担、保障利率市场化平稳运行起到积极作用。其二,实现债券市场统一监管,引导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可以从发行和交易两大环节入手,把现有的各个主管部门中有关债券审批和监管的具体职能独立出来。从发行环节来看,目前对发债主体按照是否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是否为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划分来分头监管,而一旦建立注册制的债券发行制度,就应打破原有的界限,统一在一个部门进行注册发行,并建议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担各类债券注册发行的管理工作。从交易环节看,可由证监会负责场内和场外两个债券市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