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公布
中国银监会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办法》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行政审批;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取消中资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审批项目,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规则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办法》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的有关内容。根据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对申请设立机构资本充足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完善新设机构监管要求。同时,进一步明晰了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办法》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营业场所行政许可,引导其制定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规划;取消了原《办法》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的限制性规定,支持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中资商业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区域金融服务布局。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拓宽
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十五条,...
▶新《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公布
中国银监会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办法》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行政审批;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取消中资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审批项目,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规则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办法》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的有关内容。根据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对申请设立机构资本充足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完善新设机构监管要求。同时,进一步明晰了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办法》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营业场所行政许可,引导其制定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规划;取消了原《办法》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的限制性规定,支持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中资商业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区域金融服务布局。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拓宽
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发行主体。发行主体范围目前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二是资本工具选择。《指导意见》先行推出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减记债”)。同时,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应满足相应资本属性要求并提高损失吸收能力。三是公开发行的交易机制安排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加强减记债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发行人资产规模和信用水平,对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交易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措施。四是风险防范机制和措施。鉴于公司债券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特别是减记条款带来一定投资风险,《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减记债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和风险事项,在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对减记条款及其触发事件进行特别提示,并对是否约定补偿条款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等风险事项作出充分说明。
▶国家统计局将对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进行修订
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修订《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的初步计划和框架,拟在2014年底或2015年初形成《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4)》最终文本,并按程序对外公布。根据国民经济核算新的国际标准(国民账户体系2008,简称2008年SNA)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国家统计局拟在以下一些方面对原有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进行重点修订:一是将研究与开发支出计入国内生产总值(GDP)。近年来,我国研究与开发支出数量增加很多,研究与开发活动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其资本属性也越来越明显,因此有必要依据2008年SNA,将研究与开发支出作为固定资本形成计入GDP。二是改进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价值核算方法。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逐步成熟,有必要采用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市场租金法测算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价值。三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计入财产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已成为我国农民收入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计入财产收入,将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收入,提高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四是将雇员股票期权计入劳动者报酬。目前,雇员股票期权制度正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和实施,因此有必要按照2008年SNA的建议,将雇员股票期权计入劳动者报酬。目前,我国政府统计制度中还没有包括雇员股票期权统计指标,今后应增加相应统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