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射幸合同是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射幸合同是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