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0 作者:雷宇峰 张国峰 (作者单位:河北省灵寿县水利局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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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出于融资的需求,与关联方之间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然后贴现融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因而,如果存在类似问题的企业想走首发上市之路,有可能因为这类问题而产生障碍,但如果处理得当,并不一定会影响企业正常上市。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加以说明。
一、首发上市案例
1.永辉超市首发上市案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公告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在“偶发性关联交易”部分披露:2007年,公司收到关联方福建省永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人民币1亿元并向银行贴现转回福建省永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该等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根据公司的说明,永辉集团系因拓展业务需要增加流动资金,故而通过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获得融资。截至2007年12月31日,永辉集团已将该笔资金全部转回关联方,关联方亦已向承兑银行偿还前述汇票所涉及的全部款项。
根据天健正信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GF字第020135号《审计报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发行人未新发生任何开具或接受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永辉集...
企业出于融资的需求,与关联方之间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然后贴现融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因而,如果存在类似问题的企业想走首发上市之路,有可能因为这类问题而产生障碍,但如果处理得当,并不一定会影响企业正常上市。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加以说明。
一、首发上市案例
1.永辉超市首发上市案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公告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在“偶发性关联交易”部分披露:2007年,公司收到关联方福建省永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人民币1亿元并向银行贴现转回福建省永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该等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根据公司的说明,永辉集团系因拓展业务需要增加流动资金,故而通过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获得融资。截至2007年12月31日,永辉集团已将该笔资金全部转回关联方,关联方亦已向承兑银行偿还前述汇票所涉及的全部款项。
根据天健正信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GF字第020135号《审计报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发行人未新发生任何开具或接受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永辉集团与关联方之间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且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的规定,考虑到永辉集团系在公司发展急需资金而当时作为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采用不规范使用票据的方式获得资金,而该票据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永辉集团的正常经营,并未用于其他非法用途,永辉集团在使用所融通资金进行周转后及时将该笔资金转回关联方,并且关联方均已及时向承兑银行偿还该笔银行承兑汇票所涉及的全部款项、未产生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银行不存在票据到期后因款项未能偿还而产生的风险,因此,永辉集团及关联方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发行人并不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而须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定义的票据欺诈行为,发行人亦未因该行为遭受民事索赔、行政处罚;该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述之金融票据诈骗行为,发行人亦未因该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发行人律师认为,永辉集团2007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构成其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通裕重工首发上市案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7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票据贴现情况”:公司所处的行业为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报告期发行人由于公司的快速成长、在建工程建设等原因,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为了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及降低财务费用,公司部分交易采用票据方式。另外公司出于节约融资费用的目的,在报告期存在与关联方(控股子公司等)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再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截至2009年11月30日与关联方之间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已经完成解付。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禹城市支行出具《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及不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的函》,认为:“针对通裕集团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了满足资金需求曾经发生过在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向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由子公司将该票据贴现融资,将融资获得资金提供给通裕集团使用的情形,我行经研究认为,该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要求,但鉴于通裕集团采取上述行为的目的是获得更为充足便捷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和发展,且通裕重工及通裕集团已经及时偿还了与此相关的贴现借款及/或履行了与票据付款相关的各项义务,并已自动纠正了上述情况,未实际危害我国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因此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行亦不会因此对通裕重工进行处罚。我行作为通裕重工辖区内的金融监管部门,未受理过任何与通裕重工前身通裕集团曾存在的上述向内部职工借款和不规范使用票据情形有关的投诉或其他权利请求,并且由于上述情况已经由通裕重工或通裕集团主动纠正,不再处于持续状态,因此通裕重工不会与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之间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另外,2010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司票据使用行为。而且公司全体股东及现任董事就此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公司票据使用及资金管理的承诺函》:“由于前述公司在既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等行为从根本上是为了谋求股东利益而发生,且股东亦对此类情况明确知悉,因此全体股东亦承诺承担公司可能因上述情况而遭受的一切法律后果。若公司日后因上述情况而受到有关机构、部门的罚款或被主张赔偿、补偿等权利,全体股东承担连带及个别的保证责任,负责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公司因此而需承担税负,税负亦由股东补偿)。”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曾经存在的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二、解决问题思路
从以上案例可见,如果拟上市企业出现了此类违规票据融资行为,解决的思路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分析、解释清楚产生此种违法行为的前因后果,即并无主观恶意且已按时还款,其发行上市申请还是会被接受的。但如果纯粹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并且未能在票据到期前保留足够的银行余额保证按时还款,上市申请就会很难被接受。
其次,找权威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公司历史上发生的该种行为进行说明,明确不予处罚或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票据融资的主管部门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因而找该类部门出具不予处罚或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无疑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如果此种违法违规属于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则直接触犯发行条件而无缘首发上市。
第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对以前该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处罚或损失承担责任的承诺。这样能够确保不将历史问题带给将来的上市公司,即不能将问题带给未来的二级市场投资者。这个承诺相当于为上市公司建立了一道防火墙。
第四,由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这是不可或缺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要明确说明,该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发行上市条件。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不规范行为经规范和解释等就可以“过关”,过多的不规范行为加起来,很可能成为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例如,江苏玉龙钢管公司因报告期内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借款且金额较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完全履行、董事变动频繁等情况,其2010年的首发申请就未被核准。■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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