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免)税是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这一制度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出口了商品是否一定可以得到退税?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这方面仍存在误区。
例如:某公司是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公司生产货物全部出口,完全没有内销货物。产品征税率17%,出口退税率自2012年7月1日起降至5%。由于产品增加值相对较高,2012年7月以后每月按出口销售额×(17%-5%)计算的进项转出税额往往大于当月进项税,也就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在贷方,每月需要缴纳增值税。公司财务经理认为:出口是免征增值税的,并应对采购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抵扣不完的就退回,现公司不仅没有退税反而要缴纳增值税,这不符合常理。
那么,为何有出口销售收入却没有退税款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免抵退税办法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
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免)税是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这一制度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出口了商品是否一定可以得到退税?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这方面仍存在误区。
例如:某公司是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公司生产货物全部出口,完全没有内销货物。产品征税率17%,出口退税率自2012年7月1日起降至5%。由于产品增加值相对较高,2012年7月以后每月按出口销售额×(17%-5%)计算的进项转出税额往往大于当月进项税,也就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在贷方,每月需要缴纳增值税。公司财务经理认为:出口是免征增值税的,并应对采购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抵扣不完的就退回,现公司不仅没有退税反而要缴纳增值税,这不符合常理。
那么,为何有出口销售收入却没有退税款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免抵退税办法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因此,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定义,企业生产货物全部出口,产品又全部是退税的,从理论上来讲不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企业当期购进原材料全部用于当期生产货物,当期生产的货物全部在当期报关出口,在当期报关出口的货物全部在当期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如果企业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那么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就不会缴纳增值税,还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但是现实生活中,要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由于征退税率之间存在差异,必然有不能退税的部分需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这就必然导致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与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存在差异。因此,企业货物在全部出口的条件下,如果进项税额转出大于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就必然要缴纳增值税;当然如果企业进项税额转出小于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就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结合上述案例来看,虽然企业生产货物全部出口,但是,由于企业征退税率之间存在12%的差异,又由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与进项税额转出时间的不均衡,就必然导致企业在个别月份要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案例中公司财务经理把免抵退税的理论实现条件与现实情况相混淆,认为企业生产货物全部用于出口就不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是错误的。
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企业货物全部出口,并且征退税率一致,不可能全部办理出口退税。按照免抵退税的定义,从理论上来讲,企业货物全部出口,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完全一致,企业没有抵顶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也没有进项税额转出,出口货物应当全部办理出口退税。但是,要实现这个理论上的结果,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的三个条件。实际上,企业当期购进原材料往往不可能全部用于当期货物生产,当期生产的货物往往不可能在当期报关出口,当期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往往不可能在当期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这就必然造成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与免抵退税额的实现时间不一致。当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企业除了应退税额外还有免抵税额;当企业申报抵扣税额大于或等于免抵退税额时,企业只有办理应退税额,而没有免抵税额。
二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没有进项税额,则只能办理免抵税额。如果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为零或者很少,则企业留抵税额为零,从而企业免抵退税额全部等于免抵税额。
三是由于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与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间之间存在差异,企业货物即使在全部出口且存在征退税率差的情况下,也必然导致个别月份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 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