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销售贵重金属预缴增值税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进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同时规定,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随着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多元化,目前金融机构除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外,经行业主管部门允许,还可以对外销售银、铂金等贵重金属;除向个人销售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外,还开展金、银等贵金属的批发业务。
公告明确,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税发[2005]178号文的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已认定为增值税...
2013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销售贵重金属预缴增值税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进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同时规定,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随着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多元化,目前金融机构除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外,经行业主管部门允许,还可以对外销售银、铂金等贵重金属;除向个人销售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外,还开展金、银等贵金属的批发业务。
公告明确,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税发[2005]178号文的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金融机构发生代销贵金属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金融企业现有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并没有“贵金属买卖”这一项,如果金融企业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先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金融机构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发生代销贵金属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与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贵金属买卖无关。
三、金融机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通知》明确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熊猫普制金币特征,即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②生产质量为普制。③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四、金融机构从事贵金属交易需要进行前置审批
《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第二十条规定,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公告明确规定,“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如行业经营许可证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登记内容。纳税人经营范围变化后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原则上要求金融机构先行在税务登记时申请办理销售贵金属经营范围,或变更税务登记,再进行申报贵金属买卖增值税。
五、金融机构开展销售贵金属交易业务增值税的税收管理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销售贵金属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贵金属销售额和本支行的贵金属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税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当期实际缴纳的预征税额填写到“税款缴纳”对应栏次。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金融机构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申请印制《贵金属交易结算发票》。金融机构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进行贵金属交易的,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向贵金属交易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机构要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贵金属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销售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贵金属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责任编辑 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