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能源企业改革不能一刀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长赵昌文近日表示,国有能源企业分为商业性和政策性等不同的功能,对其改革也应有所区分,但要明确私有化不应该成为能源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选项。同时,对于竞争性国企和政策性国企的改革也不一样。对于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商业性国有能源企业,除了社会责任外,唯一的目标是经济效益,它们的改革应该淡化所有制,强化公平竞争,这意味着即使是国有企业也不应该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包括资源、市场、财务等方面。而具有政策性功能的能源国企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是在充分的规制上,企业要在监管和规制条件下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来满足和实现政策性目标和社会性目标,它们可以兼具经济目标,但是经济利益不是主要的。因此,在现在这个阶段,对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应执行不同的考核标准。功能性国企的考核是在满足规制的条件下,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实现政策和社会目标,同时兼有一定经济方面的考量;竞争性国企的主要考核是财务目标。此外,对具有政策性功能的国企,政府和企业之间应通过契约的关系,也就是合同的关系进行管理,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而不应该是行政命令式让企业提供服务。他认为,能源行业市场化...
▶国有能源企业改革不能一刀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长赵昌文近日表示,国有能源企业分为商业性和政策性等不同的功能,对其改革也应有所区分,但要明确私有化不应该成为能源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选项。同时,对于竞争性国企和政策性国企的改革也不一样。对于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商业性国有能源企业,除了社会责任外,唯一的目标是经济效益,它们的改革应该淡化所有制,强化公平竞争,这意味着即使是国有企业也不应该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包括资源、市场、财务等方面。而具有政策性功能的能源国企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是在充分的规制上,企业要在监管和规制条件下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来满足和实现政策性目标和社会性目标,它们可以兼具经济目标,但是经济利益不是主要的。因此,在现在这个阶段,对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应执行不同的考核标准。功能性国企的考核是在满足规制的条件下,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实现政策和社会目标,同时兼有一定经济方面的考量;竞争性国企的主要考核是财务目标。此外,对具有政策性功能的国企,政府和企业之间应通过契约的关系,也就是合同的关系进行管理,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而不应该是行政命令式让企业提供服务。他认为,能源行业市场化的程度,总体上比其他制造业低。从改革的路径上要推进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二是从产业链的角度对国有企业进行细化,推动资产重组和整合,实现国有资本的规模效益和资产管理的统一性。三是对一些竞争性比较强的国企,可以适当降低国有股权的比重,引入民营资本。四是加强治理结构,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最后,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环境,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
▶应对国内债务风险需注意四个方面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曾刚认为,不宜夸大当前国内债务风险,正确应对国内债务风险需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不应过度夸大目前的债务风险。从整体上讲,对债务总量的迅速膨胀及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应保持高度警惕,但也不宜过度悲观,以至在关键时期做出错误的政策判断。在发展仍有空间,改革和结构调整仍需深入的阶段,未来的重点不应在过于严格的债务紧缩和限制,而在于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为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创造适度的资金环境,债务资金使用才是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第二,加快金融市场发展,推动金融结构优化。由于中国金融结构过度依赖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导致在资金供求的结构上,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长期性资金需求与相对短期的银行信贷资金之间存在较严重的期限错配。对此,需要在未来逐步化解,除推动银行对合格信贷项目进行重组展期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快中国金融市场发展,通过长期债务工具以及股权融资市场,来优化金融结构,以降低期限错配和资本结构的错配程度。第三,优化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效率。一是尽量简化监管措施,避免监管指标过多、过复杂可能导致的叠加效应或相互冲突;二是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和完善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以统一监管标准,弥补监管真空;三是应稳步放松金融管制,特别是放松对数量方面的管制,为金融市场化深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四是应继续完善资本监管,推动银行风险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并提高银行风险抵补能力。最后,应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在促进融资效率的同时,提高金融体系应对风险的能力。在认识层面,应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在银行拨备覆盖充足的前提下,应更坚决地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的风险揭示和处置,避免因拖延和风险掩盖可能产生的长期不利影响。在制度层面,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包括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降低各级政府对风险处置的干预程度,提高金融体系的风险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