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义”、“利”辨析
义利中的“义”是我国儒家哲学和伦理范畴,是指通过内心的自我调节使思想行为符合一定的规范(标准),即思想行为符合道德理想。“义者,宜也。”(《中庸》)“宜,所安也。”(《说文》)“义”往往与礼、仁连用,与“善”联系。一般指公正合宜的道理,合乎正义、公益、情谊等。
义利中的“利”一般指利益、功利。在道德价值观中,常与“义”对举。墨家“尚利”,以“兴天下之利”为行为的价值取向,并用于作为区别善恶的标准。可见,“利”有公利与私利之分。而在财务与会计中,“利”可以体现在收入、收益、利息、股利、利得、利润等概念之中。
如何认识义与利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即义利之辩(之争),是贯穿于我国哲学与伦理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关于道德规范和物质利益的关系及人们如何对待两者的理论。其影响上下两千年、涉及各方面,其中就影响和涉及税收问题。
二、义利对立观
1.重义轻利。儒家始祖孔子及其后的孟子等均持此念。“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论语》)“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夫仁人者,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
一、“义”、“利”辨析
义利中的“义”是我国儒家哲学和伦理范畴,是指通过内心的自我调节使思想行为符合一定的规范(标准),即思想行为符合道德理想。“义者,宜也。”(《中庸》)“宜,所安也。”(《说文》)“义”往往与礼、仁连用,与“善”联系。一般指公正合宜的道理,合乎正义、公益、情谊等。
义利中的“利”一般指利益、功利。在道德价值观中,常与“义”对举。墨家“尚利”,以“兴天下之利”为行为的价值取向,并用于作为区别善恶的标准。可见,“利”有公利与私利之分。而在财务与会计中,“利”可以体现在收入、收益、利息、股利、利得、利润等概念之中。
如何认识义与利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即义利之辩(之争),是贯穿于我国哲学与伦理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关于道德规范和物质利益的关系及人们如何对待两者的理论。其影响上下两千年、涉及各方面,其中就影响和涉及税收问题。
二、义利对立观
1.重义轻利。儒家始祖孔子及其后的孟子等均持此念。“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论语》)“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夫仁人者,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宋明理学家大多也认为义与利是互相排斥的,将仁、义、礼、智视为人的本性,认为是天赋予人的义理之性(宋代理学昌盛,但具讽刺意味的是,当时社会反而奸伪横生。宋人周密在其《癸辛杂记》中就曾写道:“邀利眼前,不顾身后”);力倡仁义,讳言功利。从这种人性论出发,提倡“存天理,去人欲”的学说。程颐:“不独财利之利,凡有利心,便不可。”(《遗书》卷十六)朱熹认为:“凡事不可先有利心,才说着利,比害于义。圣人做处,只问义边做。”(《朱子语类》卷五十一)
2.重利轻义
宋代功利主义思想家则是重利轻义。李觏主张:“人非利不生,曷何不可言?……焉有仁义而不利者乎?”(李觏集·原文)王安石认为“理财”为治国之本,“理财乃所谓义也。”(《王文公文集·答曾立公书》)对传统的“义”作了全新的价值界定。明李贽:“夫欲正义,其利之也;若不谋利,不可正矣。”(《德业儒臣后论》)清颜元则将董仲舒的话改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卷一)与董的认识正好相反。近代以来,西方的功利论传入中国。严复抨击儒家道义论,质问“功利何足病”?认为“民之所以盼盼勤劳者,为利进而”。梁启超更认为:“人而无利己之思想者,则必放弃其权利,驰掷其责任,而终至,于无以自立”。
三、义利双行观
南宋思想家、文学家陈亮认为义利并非水火不容,而是互不可分。仁义须功利体现,没有“生民之利”,仁义即无以存附。其提出“王霸并用,义利双行”的观点,并说:“禹无功,何以成六府?乾无利,何以具四德?”(《宋元学案·龙川学案》)主张农商并重和有利于富民商贾的措施,指出“商籍农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补,而非求以相病。”(《龙川文集·四弊》)肯定道德与事功不可分割,反对将义与利、理与欲对立起来,认为物质生活的欲求乃出于人的天性,“天理人欲可以并行”。永嘉学派的陈傅良将陈亮的功利观归结为“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致陈同甫书》)即道德和功利可以统一。
四、税收角度的义利观
在义利之辩(之争)中,儒家重义轻利的道义论无疑占据着统治地位。按照《论语》的界定,君子应是才德出众的人,是干大事、当官执政、施仁政的人。因此,其主旨是论证“如何当个好官”。但若仅用“义”与“利”来划分君子与小人(贤与不贤),尤其是将两者对立起来,未免失之偏颇,似乎君子就不食人间烟火。
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真君子应该知晓(重视、看重)义,但追求(逐)、看重利,做对自己有利的事,就一定是“小人”吗?

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重视(关心)道德、法律(法制、法度)固然应是“君子”所行、所为,但重视(关心)土地、实惠(物质利益)就是“小人”吗?
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为追求利益而行事,就必然会招致他人的几多怨恨吗?不尽然。与其看着他人富足而徒生怨气,倒不如自己去努力奋斗、勤劳致富。
笔者对孔子的“义利观”不完全认同,但也不会苛求前人。孔子对弟子的教诲也是用心良苦,因其时空的局限性,后人完全可以理解。同样,重利轻义的功利主义也有局限性;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更不足取。“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难道人们仅仅为了利就蜂拥而至或各奔东西吗?总该有道德底线,精神富足比单纯的物质追求更具持久力、更有幸福感。其实,在《论语》中,孔子也不是完全排斥“利”。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利益、财富,人人都想得到,但如果不是以正当的方式得来,宁可不要。这说明圣人孔子也认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严格讲,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是希望“拥有”,而不是“取之”,因为企业创造的“剩余财富”本来就是“自己的”,纳税人不过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想办法让政府少拿走一点而已。)子曰:“富而可求也,谁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如果能够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方式)可以得到财富,当然应该乐意为之;否则,就不该去做。此言更是万般中肯。
早在孔子之前,我国春秋初期的伟大政治家、思想家管仲(管敬仲)就提出了“富民、富国、王天下”的财税思想,其许多深邃的见解和主张在今天看来,也非常令人叹服。如“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牧民》)的物质利益决定观,礼义廉耻“四维”(《牧民》)的社会道德规范,“以人为本,本固则国固,本乱则国危”(《霸言》)的人本主义思想,“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基石)民也”(《小匡》)的对社会分工(阶层)、社会经济结构的认知,“政之所兴,在顺民心”(《牧民》)的治国方略;他还强调国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通过控制货币发行,调节物资余缺敛散,平衡物价,促进经济发展;提出“官山海”,即利用齐国山海资源优势,实行盐铁等国家专卖,开创了国家专卖制度的先河,时至今日,国家专卖仍是现代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特别在税收方面,管仲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强调征税要有度有量,即“取民有度”的人。在《管子·权修》篇中提出了“取民有度”的税收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古人对税收负担和税收负担能力的关注,“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量度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从管子开始,历代思想家都强调国家(君主)必需实施德治,重民保民,勤政节省,取民有度。但因历史和时代的局限性,对“有度”标准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如孔子认为征十分之一的税最为公正,而其他思想家对不同的税种提出了不同的税率,但都强调征税量(额)不能超过人民负担能力所允许的限度,体现了古人对税收负担和税收负担能力的思考和探求。管仲还提出了“薄税敛,毋苛于民”(《五辅》)的税制设计原则,主张灾歉减免要视具体情况,不同年景税率不同,将“度”落在实处。“相地而衰征”是我国奴隶制社会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它根据土地肥沃(贫瘠)程度的不同而实行差异税制,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体现了税收的实质公平原则。
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就是在合理合法或守法的前提下,所进行的旨在最大化税收利益的行为,是坦坦荡荡的行为,我们不应将“义与利”对立,而应坚持“义利平衡”或“义利兼顾”。再则,追求税收利益也不是纳税人一方,政府同样也非常看重自己的税收利益。所不同的是,纳税人希望减轻税负,使自己税后收益最大;政府希望增加收入,使自己可支配财力最多。作为利益攸关方,重视自身利益是正常不过的事,但征纳双方都应该以税收法规为准,谁都不能破坏税收游戏规则,谁都不能只顾利而摈弃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诚信的基础作用主要体现为表率作用和引导作用。政府的诚信程度如何,往往就是一面镜子,带动和影响一大批人。政府讲诚信,公民就有凝聚力、向心力,国家才有号召力(陆江一,政府诚信与公民纳税意识,《中国税务报》2011年2月28日)。
人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也应受道德伦理的约束。在利己的同时,如果能够做到利他,这是道德标准的上限;如果在利己的同时,即使做不到利他,但也不能损(害)他,这是我们应该必须坚守的道德标准下限(底线)。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国家爱财,取之有度。
安贫乐道是一种境界,富而好礼也是一种境界!■
责任编辑 李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