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拨备制度主要依据历史损失经验为基础确定准备金水平。因无法前瞻性地反映经济周期、贷款质量的滞后性,商业银行无法及时确认在贷款中已经隐含的未来信用损失。传统拨备制度的顺周期性效应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广受批评。为此,2011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提出了实行动态拨备管理,设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两项监管指标,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要求商业银行按两者孰高原则计提贷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银行监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周期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拨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可以对单家金融机构的拨备监管要求进行差异化调整。次年,财政部下发了《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准备必须运用动态拨备原理计提,即金融企业每年应按照“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从净利润中计提一般准备。动态拨备制度实施后,我国商业银行拨备充足水平大幅提高,金融审慎监管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未能很好地实现与会计准则的衔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1.在贷款减值会计处理时陷入两难境地。现有会计准则针对已发生的减值损失,要求按照客观依据计算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传统拨备制度主要依据历史损失经验为基础确定准备金水平。因无法前瞻性地反映经济周期、贷款质量的滞后性,商业银行无法及时确认在贷款中已经隐含的未来信用损失。传统拨备制度的顺周期性效应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广受批评。为此,2011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提出了实行动态拨备管理,设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两项监管指标,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要求商业银行按两者孰高原则计提贷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银行监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周期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拨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可以对单家金融机构的拨备监管要求进行差异化调整。次年,财政部下发了《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准备必须运用动态拨备原理计提,即金融企业每年应按照“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从净利润中计提一般准备。动态拨备制度实施后,我国商业银行拨备充足水平大幅提高,金融审慎监管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未能很好地实现与会计准则的衔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1.在贷款减值会计处理时陷入两难境地。现有会计准则针对已发生的减值损失,要求按照客观依据计算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并无“最低标准”;而银监会监管规定则要求贷款减值准备应当覆盖所有的预期损失,并设定了最低监管要求。按会计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可能在数量上不能满足监管要求,而按贷款拨备比率计提拨备,则与会计准则相冲突,财政部已明确禁止此做法。监管规定与会计准则的冲突使商业银行在贷款减值会计处理时陷入两难境地。目前,外部审计机构依据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计提进行审计,由于会计准则与动态拨备制度要求不一致,外部审计机构将面临按照哪一个标准进行审计的问题。
2.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操纵利润的空间。拨备动态调整是建立在对经济周期准确判断的基础上,需要建立完整的指标体系、数理模型及大量历史数据积累。在不具备相关条件前,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可在最低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贷款拨备比率,如此则使得贷款质量变化对银行净利润的影响变得模糊(假定一家银行上年已提足拨备,新的一年如果贷款不增加,即使不良贷款增加,也不需增提拨备)。因银行监管者、外部投资者等均难以对各家商业银行贷款拨备比率的充足、适度性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商业银行可随意通过提高或降低贷款拨备比率调整账面利润,使得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成为银行调节利润结果的重要途径。同时,计入成本需要将拨备落实到每一笔贷款账上,在银行内部各级分支行之间的处理上就更加复杂和麻烦。以上使监管者、外部投资者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了解银行的真实经营情况,无法进行同业信息比较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在监管方面,也将无法实现“帮助投资者增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以丰补歉”等监管初衷。
3.国内、国际会计准则产生重大差异。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第22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CAS22),规范了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基本趋同。如我国采用动态拨备制度进行贷款减值会计处理,而国际会计准则维持现状,则将导致国内外会计准则产生重大差异,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大趋势相背离。对于同时执行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而言,将不得不编制两套财务报告,大大增加了会计管理、操作及信息披露的成本。
对此,笔者认为,目前监管规定与会计准则应相互妥协,具体建议如下:
1.将动态拨备纳入利润分配环节处理。为抵消经济及行业顺周期效应,实施审慎监管,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在效益好时多提一些拨备是完全合理的。但除了实际的贷款减值准备外,额外计提的拨备应属于“超额拨备”概念,即应统一到所有者权益的“一般准备”中,由各商业银行在利润分配环节而非资产减值计量环节按动态拨备制度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这样既可通过避免银行过度分配利润,实现恰当的利润留存,满足审慎监管目标;又可避免会计与监管的冲突,有效解决商业银行操纵利润、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等问题。
2.统一动态拨备监管要求。银监会及财政部从审慎监管角度,均对商业银行提出了贷款动态拨备监管要求,但在确认及计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应协商统一监管政策,便于商业银行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从利润分配环节提取动态拨备,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的“派息”能力,可能与股东的期望产生偏离,且与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不断提高分红比例的要求不尽相同。为此,各监管机构在协商审定动态拨备计量模型及商业银行在提取拨备时,应处理好满足审慎监管、股东期望及自身经营需要三者之间的关系。
从长远来看,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定将相互融合,甚至可能在内外部条件成熟时,使用统一的数理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及贷款减值准备,由此将大大减轻商业银行的会计及风险管理成本。但在此之前,只能通过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的相互“妥协”,来实现监管者、投资者、经营者等多方目标,达到“最佳平衡”。■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