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部门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简称《中西部目录(2013年修订)》),自6月10日起施行。2008年12月发布的《中西部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同时废止。《中西部目录(2013年修订)》与原目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鼓励领域拓宽。《中西部目录(2013年修订)》共列条目500条,相比原目录新增列入的条目共173条。其中,农业、采矿业领域新增加了依托中西部各省(区、市)特定生物、矿产资源开展的产品加工条目;制造业领域新增加了中西部各省(区、市)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条目;为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将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不再鼓励的汽车整车制造作为西部各省(区、市)鼓励类项目。二是产业导向优化。除传统制造业外,《中西部目录(2013年修订)》中增加了服务业领域相关条目,如山西省“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应用”、黑龙江省“动漫创作、制作及衍生品开发”、陕西省“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三是鼓...
▶两部门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简称《中西部目录(2013年修订)》),自6月10日起施行。2008年12月发布的《中西部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同时废止。《中西部目录(2013年修订)》与原目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鼓励领域拓宽。《中西部目录(2013年修订)》共列条目500条,相比原目录新增列入的条目共173条。其中,农业、采矿业领域新增加了依托中西部各省(区、市)特定生物、矿产资源开展的产品加工条目;制造业领域新增加了中西部各省(区、市)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条目;为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将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不再鼓励的汽车整车制造作为西部各省(区、市)鼓励类项目。二是产业导向优化。除传统制造业外,《中西部目录(2013年修订)》中增加了服务业领域相关条目,如山西省“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应用”、黑龙江省“动漫创作、制作及衍生品开发”、陕西省“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三是鼓励标准提高。《中西部目录(2013年修订)》对原目录中相关产业条目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如“汽车零部件制造”条目内容调整为“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四是鼓励省份增加。《中西部目录(2013年修订)》包括全国22个省(区、市)鼓励类产业条目。其中,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要求,新增列符合海南省发展实际情况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邮轮制造、深水海洋工程设备制造、高尔夫用具制造以及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的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为鼓励类项目。
▶保监会发布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简称《整体框架》)。《整体框架》确立了“三支柱”的监管体系。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第一支柱监管措施。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风险综合评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监管检查和分析,以及第二支柱监管措施。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是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约束作用。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整体框架》全面推进偿二代后续工作。今年将启动偿二代全部10余个具体技术标准的研制项目,加紧开展定量测试等技术攻坚工作,确保偿二代建设能够如期高质量完成,提高保险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
为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与外汇存、贷款比率挂钩。二是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分类管理。外汇局应及时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流入量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同时,规定同一笔转口贸易业务的收支应当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新签订的转口贸易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结算货币应当同为外汇或人民币。三是要求银行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银行应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得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规定;应加强对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指导,保持贸易融资合理增长;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对虚构贸易背景等行为的甄别,主动报告可疑交易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四是加大外汇管理核查检查与处罚力度。外汇局应高度重视异常资金流入风险,强化监测分析与窗口指导;对异常资金流入线索,应主动开展现场核查或检查;对于使用虚假单证进行套利交易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导致违规资金流入的银行、企业等主体,应依法给予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并加大公开披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