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常感谢李洪仪老师对这篇文章的不足和错误之处进行批评指正!现就李洪仪老师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1.财税[2009]60号文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由此看出,文章中确实处理不对,将合并支付对价与剩余资产金额混淆了,由此带来了后面相关计算的错误。
2.案例存在瑕疵,并没有交待A公司是上市公司,但税务处理的时候按A是上市公司处理了。当C是自然人股东时,文中没有计算投资转让所得应纳的所得税是因为笔者认为“投资转让所得”应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它与“股息...
非常感谢李洪仪老师对这篇文章的不足和错误之处进行批评指正!现就李洪仪老师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1.财税[2009]60号文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由此看出,文章中确实处理不对,将合并支付对价与剩余资产金额混淆了,由此带来了后面相关计算的错误。
2.案例存在瑕疵,并没有交待A公司是上市公司,但税务处理的时候按A是上市公司处理了。当C是自然人股东时,文中没有计算投资转让所得应纳的所得税是因为笔者认为“投资转让所得”应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它与“股息、红利所得”不同,不适用财税[2005]102号文“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3.文中写到“第一年可由B公司弥补的A公司亏损为240万元。同理,第二年为240万元,第三年为20万元。”两年对240万元进行折现,所以应该是用年金现值系数。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作者:卢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