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2年第11期刊登了卢宁玉等的文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以下简称卢文),读后很受启发,但笔者对文中的一些观点存有异议,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望与作者商榷。
1.在被合并企业股东C的处理中,文中提到“股东C取得B公司支付的合并对价6000万元现金应视为清算分配”,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关于被合并企业“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和应付股息等”的规定,股东C应从被合并企业A公司的清算结束后的财产中取得清算分配金额。由此,文中的相关计算有误。
2.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下,C为自然人股东时,文中计算的C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50%×20=200(万元),这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来计算的,但卢文中并未明确A公司是上市公司。并且文中没有计算转让投资收益应纳的所得税。由此导致相关的对税收成本的计算不正确。
3.在方案二合并企业B公司的税务处理中,“该递延纳税收益的现值=2...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2年第11期刊登了卢宁玉等的文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以下简称卢文),读后很受启发,但笔者对文中的一些观点存有异议,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望与作者商榷。
1.在被合并企业股东C的处理中,文中提到“股东C取得B公司支付的合并对价6000万元现金应视为清算分配”,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关于被合并企业“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和应付股息等”的规定,股东C应从被合并企业A公司的清算结束后的财产中取得清算分配金额。由此,文中的相关计算有误。
2.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下,C为自然人股东时,文中计算的C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50%×20=200(万元),这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来计算的,但卢文中并未明确A公司是上市公司。并且文中没有计算转让投资收益应纳的所得税。由此导致相关的对税收成本的计算不正确。
3.在方案二合并企业B公司的税务处理中,“该递延纳税收益的现值=240×(P/A,6%,2)+20×(P/F,6%,3)=456.81(万元)”,笔者认为,这里的240不应按年金现值系数计算,而应和20一样按复利现值系数计算。
根据上述几点,笔者对案例数据进行了重新计算,也得出了四点结论,前三点与卢文中前三点结论一致,但第四点结论与卢文相反,即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时,C为自然人股东时总的税收成本反而会高于C为法人股东时的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