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肉蛋流通企业既是老百姓日常消费的服务者,还是肉蛋深加工企业的供应商。由于增值税链条抵扣的特点,免税政策对肉蛋类深加工企业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近日,一家肉类深加工企业咨询:本企业属于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下游,工艺流程是鲜牛肉加工成牛肉干分小包出售,鲜牛肉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企业收购活牛后屠宰分割自用,活牛主要是通过养殖专业合作社流通给企业;二是向其他肉类批发企业(包括进出口贸易公司)购入鲜牛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现在流通环节免税了,由于免税企业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没有了进项税抵扣,肉类深加工企业该如何适应政策变化?另外,专业合作社属不属于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发票还能不能抵扣?
委托代购可缩短流转链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肉蛋流通企业既是老百姓日常消费的服务者,还是肉蛋深加工企业的供应商。由于增值税链条抵扣的特点,免税政策对肉蛋类深加工企业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近日,一家肉类深加工企业咨询:本企业属于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下游,工艺流程是鲜牛肉加工成牛肉干分小包出售,鲜牛肉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企业收购活牛后屠宰分割自用,活牛主要是通过养殖专业合作社流通给企业;二是向其他肉类批发企业(包括进出口贸易公司)购入鲜牛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现在流通环节免税了,由于免税企业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没有了进项税抵扣,肉类深加工企业该如何适应政策变化?另外,专业合作社属不属于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发票还能不能抵扣?
委托代购可缩短流转链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对于肉蛋类深加工企业来说,如果上线批发企业不愿意放弃免税权,可以考虑从形式上缩短流转链条,改变购销模式,通过委托代购与肉类初加工企业建立联系,或者扩大收购加工比重。
如某省级代理肉类批发经销商,从肉类初加工环节购入牛肉为20000元/吨,每吨加价1000元后出售给肉类深加工企业。在税收政策变化后,既不愿意放弃免税权又不愿意失去老客户(下游深加工企业),就可以考虑采取委托代购、收取1000元代办费用的方式。对于进口贸易,可以考虑代理进口,贸易公司只收取代理费,纳税人依据进口货物缴款书抵扣。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资金的正确流向和发票的依法开具是保证代购货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作为中介服务的代购行为,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代为购进商品,不垫付购货资金,并按购货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发票抬头为委托方,受托方将此发票转交委托方。受托方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劳务,根据协议或按购进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这就是受托方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属于营业税规定的征税范围。
专业合作社不属于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见,在增值税税收管理上,财税[2008]81号文是把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的所有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销售都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财税[2012]75号文规定的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而是农业生产者。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仍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财税[2012]75号文明确了上述规定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所以,上述咨询企业原有的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活牛抵扣进项税的核算模式不受影响,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农业产品,仍然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关于票据问题,为了避开财税[2012]75号文有关“销售发票”的争议,农民合作社可以在“化零为整”的基础上“化整为零”,向肉蛋类深加工企业提供饲养户清单,由肉蛋类深加工企业开具收购发票抵扣。
两类纳税人可考虑选择放弃免税权
增值税免税是国家为鼓励一些特殊行业、特殊对象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实施,支持了部分行业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但是,享受了免税政策也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一些企业而言,可能影响到产品的销售乃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从企业综合利益最大化考虑,有两类纳税人可以考虑放弃免税权。
第一类纳税人是货物或劳务接受对象不是最终消费环节,而是继续生产环节的企业。客户需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类纳税人享受免税权的话,由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乃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如某省级肉类批发企业,销售对象90%是本省肉类深加工企业,如果享受免税政策,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失去这些肉类深加工企业客户,影响企业销售目标和利润。因此,如果免税带来的收益小于失去的利润,还不如放弃免税权。
第二类纳税人是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且免税项目所占比重较小的企业。财税[2012]75号文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近期开展的调查中,发现某些超市就因为鲜活肉蛋产品销售额较小、利润低,分开核算需要增加人力、物力,免税带来的收益抵销不了增加的成本,因此不愿意改变原来的核算模式,要求放弃免税权。
关于放弃免税权的程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纳税人应注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