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0 作者:刘厚兵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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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了《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对于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办法》的规定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车船税。税务机关委托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的,适用《办法》有关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办法》共二十四条,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票证和手续费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手续费支付和使...
为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了《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对于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办法》的规定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车船税。税务机关委托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的,适用《办法》有关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办法》共二十四条,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票证和手续费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手续费支付和使用、信息共享等工作流程,明确了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委托代征工作中的职责。
提醒注意的是,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机动车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机动车,纳税地点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所在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同样,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船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船舶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船舶,纳税地点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所在地;由海事管理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
二、海事管理机构受托代征船舶车船税应签有协议书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就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税务机关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办法》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船舶名称、代征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情况,不得占压、挪用、截留船舶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在计算船舶应纳税额时,船舶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船舶登记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海事管理机构应将代征的车船税单独核算、管理。税务机关查询统计船舶登记的有关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船舶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车船税完税情况实施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从为纳税人节省时间、降低成本的角度考虑,海事管理机构已代收代缴船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不需要再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的相关信息;纳税人在车船税法实施后已经提供过与纳税相关信息的凭证的,以后年度可以不再提供这类凭证。
三、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工作流程
《办法》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受税务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税款计算按照车船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或少征。同时,《办法》明确,对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即对于上一年度及之前未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在代征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征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和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滞纳金=未缴税额×滞纳天数×0.05%。滞纳天数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满的次日起至申报缴纳税款当日的总天数。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调,对于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代征车船税。根据新《车船税法》等规定,下列船舶不代征车船税:(1)捕捞、养殖渔船;(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船舶;(3)警用船舶;(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5)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船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船舶。
同时注意,新《车船税法》除了保留《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等。《车船税法》明确拖拉机、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均不在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不需缴纳车船税。此外,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四、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有两种计算方法
现行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办法》明确,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笔者注)。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每吨;游艇的计税单位为艇身长度每米;年基准税额按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二)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船舶建造完毕前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船舶建造完毕的当月计算(参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2号))。另外,上述计算方法中“净吨位”、“长度”等计税依据信息按下列方法确定:海事管理机构在计算船舶应纳税额时,相关计税依据技术信息以船舶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船舶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五、《办法》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有新规定
《办法》从四个方面明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海事管理机构在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二是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已经缴纳船舶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这项规定避免了船舶转让方申请退税、受让方另行缴纳应纳税款的麻烦。三是对于完税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明确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是规定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对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但应注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各地开展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具体时间,由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进行规定。即委托代征的具体时间确定之后,各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年度检验时,按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代征车船税税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车船税法》将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而船舶的适用税额是由国务院公布的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其税额是全国统一的。同时,车船税是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对于当年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责任编辑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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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