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四部门完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
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①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退税。②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③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
►四部门完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
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①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退税。②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③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对进口油品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海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办理。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④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向相关国库部门提供收入退还书,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国库部门经审核无误后,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布
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修订公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适应期货公司创新业务发展需要,建立风险资本准备概念。期货公司业务多元化后,根据每项业务不同的风险特征,规定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挂钩,风险资本准备再与具体业务挂钩,从而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松对期货公司的资本管制。期货公司经营境内经纪业务的,按客户境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基准比例为4%,与原办法的6%相比,释放了净资本,为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持。三是体现扶优限劣政策导向,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为充分发挥分类监管的导向作用,将净资本监管标准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不同评价结果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不同,按评级等级由高到低,计算标准逐次提高。在放松净资本对优质公司业务发展的束缚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期货公司应根据自身资本结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销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将《销售办法》明确为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规范。二是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分支机构(网点)信息。三是扩大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明确。四是对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具有符合资质要求人员的数量进行明确,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城商行、农商行以及期货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独立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此外,各基金销售机构还需满足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应有一名以上人员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的要求。五是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将其所受行政处罚区分为“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对限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范围限定于“重大处罚”。六是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没有挪用客户资产/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的时间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年。七是取消对独立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适应其拓展业务范围参与其他金融产品销售的需求。八是取消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九是取消基金销售人员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要求,为下一步保险机构经纪人参与基金销售业务预留政策空间。十是进一步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在业务开展过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