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票据结算本应是经济交往中正常的支付行为,但在实际结算中,却成了某些经营者人为拖欠或获利的手段。持票人要将未到期的票据及时转换成现金,正常的渠道应是向银行办理贴现,同时向贴现银行支付相应利息。如果企业在经营中对接收票据不加控制,又不要求支付票据的一方承担相应利息的话,最终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利息或通过背书形式将利息负担转嫁出去。如果所收票据的前手支付人有票据买卖行为,而企业又无任何约束条件地接收票据,无疑是为票据背书环节的套现行为或不当得利大开了方便之门。依据目前互联网上公开叫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分析,当前市场上通过票据套现及获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不能说没有,只不过手段较为隐蔽、行为较难取证而已。现以下例试分析一下这种套现或不当得利是怎样运转或实现的。
以100万元面额、距到期兑现剩余5个月(假定是150天)的银行承兑汇票为例,假定银行的贴现利率为6%,票据在甲、乙、丙之间的“传递”过程时间较短(对增加的较短时间在计息时忽略不计),即:
甲向银行办理贴现,在取得现金的同时,银行将扣除其贴现利息2.5万元(100×6%÷360×150),贴现后实得现金97.5万元。若甲不通过银行将所持票据变现,而是在没有实际业...
票据结算本应是经济交往中正常的支付行为,但在实际结算中,却成了某些经营者人为拖欠或获利的手段。持票人要将未到期的票据及时转换成现金,正常的渠道应是向银行办理贴现,同时向贴现银行支付相应利息。如果企业在经营中对接收票据不加控制,又不要求支付票据的一方承担相应利息的话,最终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利息或通过背书形式将利息负担转嫁出去。如果所收票据的前手支付人有票据买卖行为,而企业又无任何约束条件地接收票据,无疑是为票据背书环节的套现行为或不当得利大开了方便之门。依据目前互联网上公开叫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分析,当前市场上通过票据套现及获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不能说没有,只不过手段较为隐蔽、行为较难取证而已。现以下例试分析一下这种套现或不当得利是怎样运转或实现的。
以100万元面额、距到期兑现剩余5个月(假定是150天)的银行承兑汇票为例,假定银行的贴现利率为6%,票据在甲、乙、丙之间的“传递”过程时间较短(对增加的较短时间在计息时忽略不计),即:
甲向银行办理贴现,在取得现金的同时,银行将扣除其贴现利息2.5万元(100×6%÷360×150),贴现后实得现金97.5万元。若甲不通过银行将所持票据变现,而是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以98万元将票据转让给乙(可能是甲找乙办,也可能是乙找甲办,还可能是甲乙联手办),看上去是甲损失了2万元,但他要比向银行贴现少支付0.5万元,相当于按4.8%的利率计息(2÷100÷150×360),这明显要比通过银行办理贴现划算,不仅使票据及时变现,而且节省了利息支出。
乙以98万元现金购买甲所持票据,如果在之后的购销交易中直接背书转让给丙(假定以100万元的票据购买100万元的商品),其所购商品如果按进价售出,不计利润,则乙无疑直接赚取2万元的利差,这种行为如果是甲乙合谋,甲还可能在其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如果丙收取乙的票据后按照实际收票额付货,既不向其收取贴现利息、也不采取背书方式转出,则丙将承担所收票据至到期日剩余天数的利息。当这种资金的占用规模达到一定量时,丙要么承受资金周转的压力,要么以增加贷款方式来缓解资金短缺的压力。
这当中谁有利谁无利,谁合适谁倒霉,是比较清楚的。因此,笔者倡导尽量减少票据结算,控制票据接收,及时转出所持票据或对所接收票据设定一些约束条件,这对于资金管理和财务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维护交易市场正常、公平的结算秩序至为关键。笔者强调控制票据接收或设定票据接收条件,一是要控制票据结算可能带来的风险,控制因其规模扩大给企业带来的资金压力,同时也是为控制企业财务费用的支出;二是通过约束票据接收条件和控制总量来消除滋生不法行为的温床,防止正常的结算手段被不法人员所利用;三是通过约束票据接收条件和控制总量促使有支付能力的人以现款方式及时结算,维护公平的市场结算秩序,避免造成恶性循环。■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