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0 作者:刘厚兵 朱丽云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县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顺义区第一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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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6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明确外派海员等三项劳务从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现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就有关境内纳税人在境外发生(提供)的部分劳务营业税政策进行分析。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免税
新营业税政策规定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即: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无论其提供的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二是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接收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所以,一直以来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有关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虽然上述劳务发生在境外,但由于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仍应属于境内劳务按规定征税。
但财税[2012]54号文明确,自2012年1月1日...
2012年6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明确外派海员等三项劳务从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现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就有关境内纳税人在境外发生(提供)的部分劳务营业税政策进行分析。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免税
新营业税政策规定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即: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无论其提供的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二是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接收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所以,一直以来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有关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虽然上述劳务发生在境外,但由于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仍应属于境内劳务按规定征税。
但财税[2012]54号文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免征营业税。同时规定,在财税[2012]54号文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这里应注意,由于政策执行起始日为2012年1月1日,此前征收入库税款并不属于免征税款,也就不能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例:假设某境内公司请境外某设计单位对其度假村项目进行设计(设计劳务在境外提供);同时,该公司负责某国外大型水利工程的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监理工作。根据旧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此项设计劳务和监理工作如发生在2008年12月31日前的,境外提供劳务均免征营业税。新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企业接受的劳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视为境内劳务,如该设计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在境内也没有代理人,则境内开发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劳务应缴的营业税;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在境外均视为境内劳务,应缴纳营业税。而根据财税[2012]54号文规定,如果上述监理工作发生在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则免征营业税。
二、外派海员提供特定劳务免征营业税
近年来我国外派海员的对外劳务输出,虽呈不断增长之势,但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快速增长势头相比,仍稍显落后。为了扶持出口劳务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财税[2012]54号文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但应注意,财税[2012]54号文进一步细化规定,上述免征营业税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即外派海员上述劳务必须是发生在境外,而且服务对象必须是属于境外,所指劳务也是特定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明确,海员外派,指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外派海员与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该海员时,应当事先经过外派海员用人单位同意。
三、对外劳务合作的人员管理劳务免税
众所周知,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营业税实施细则有关境内劳务判定原则从“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对境内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以及劳务接受方在境内的行为都视为境内劳务。2012年6月4日公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而稍后发布的财税[2012]54号文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对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过应注意的是,《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出国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财税[2012]54号文强调,免征营业税的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对于上述“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是否真的是“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税务机关可以从劳务合作合同的审查入手进行核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合同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首先是规范合同的订立,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并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订立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同时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负责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其次是规范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时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等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事项作为合同的必备事项。
四、境外发生部分劳务不征税或暂免税
财税[2009]111号文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文上述政策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境内纳税人在境外提供除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其余劳务如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收入均要征税;二是文化体育业中播映业和财税[2009]111号文中未列举出的行业、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只要其提供方或接受方涉及境内纳税人均暂按“属人”原则征税。同时应注意,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明确,服务业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责任编辑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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