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允关联交易是资本市场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所谓非公允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利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权在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交易中,违背公平原则,导致少数股东及债权人权益受损的行为。当前,非公允关联交易呈现出了隐蔽化、非关联化、非公允化的趋势,在此情况下,如何防范和制约非公允关联交易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新变化
股改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以资金占用的方式来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股改后,非流通股能够流通,这种明目张胆的资金占用已经很少存在了,取而代之的则是以不公平、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且花样层出不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通过增加“第三方”,使关联交易变成非关联交易。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比较困难,需要上市公司不断输血,而明目张胆的侵占已是穷途末路,如果采取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控股股东又须回避表决,因此只能采用隐性化的关联交易方式达到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目的。随着股权的分散化和自然人实际控制的情况增加,利用“自然人阻隔”、“信托阻隔”隐瞒关联关系的情况愈加突出。
2.将关联方关系变成非关联方关系。即上市公...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允关联交易是资本市场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所谓非公允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利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权在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交易中,违背公平原则,导致少数股东及债权人权益受损的行为。当前,非公允关联交易呈现出了隐蔽化、非关联化、非公允化的趋势,在此情况下,如何防范和制约非公允关联交易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新变化
股改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以资金占用的方式来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股改后,非流通股能够流通,这种明目张胆的资金占用已经很少存在了,取而代之的则是以不公平、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且花样层出不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通过增加“第三方”,使关联交易变成非关联交易。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比较困难,需要上市公司不断输血,而明目张胆的侵占已是穷途末路,如果采取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控股股东又须回避表决,因此只能采用隐性化的关联交易方式达到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目的。随着股权的分散化和自然人实际控制的情况增加,利用“自然人阻隔”、“信托阻隔”隐瞒关联关系的情况愈加突出。
2.将关联方关系变成非关联方关系。即上市公司通过出售股权、中止受让相关股权或由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方式将关联方转为非关联方,从名义上解除关联方关系,使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但从实际控制的角度看,关联关系依然存在。
3.与潜在的关联方提前实现交易。即上市公司在明知交易对手即将成为关联方的情况下,故意将交易时机选择在交易对手正式入主公司前,从而实现按照非公允价值进行交易,名正言顺地避开关联交易监管的目的。如香梨股份对处于高成长行业中的优质项目公司进行大量前期投入,然后在该项目预计产生效益时,将该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相关潜在利益关联人,从而使上市公司丧失了获得未来巨额现金流收益的权利。
4.以业务分解方式掩盖关联交易。部分上市公司为规避信息披露和审议程序,将关联交易化整为零,分解成达不到披露标准和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予以实施,以规避关联交易的监管。
5.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股票以置入控股股东资产的情形逐渐增多,在2008年更呈火爆之势。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需要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的标的进行审计和评估。但是,由于目前市场上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良莠不齐,导致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无法得到保证,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公正、客观作用。
(二)完善监管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监管难点,笔者认为,应明确界定和扩大关联方的范围,构建有效的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完善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此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促进中介机构发挥督导作用,适时扩大监管范围。虽然非公允关联交易具有隐蔽性强、常规监管很难发现等特点,但通过一些案例的分析研究,笔者发现非公允关联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中介机构未能履职尽责,未能充分发挥其督导作用所导致的。根据现行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进行重大关联交易时必须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与评估,中介机构如果能认真负责,在尽职调查中就能够发现关联交易的蛛丝马迹。因此,建议除常规监管外,还需要加强对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将其执业质量与资质挂钩,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2.统一标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目前,沪深两个交易所均在各自的《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具体细则。2011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率先推出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细化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和披露的流程。建议两个交易所总结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进一步完善信息审核,便于上市公司执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3.设立专业委员会,构建交易约束机制。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其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同时,为发挥自律监管作用,应由上市公司协会制定该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指引,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
4.督促大股东履行承诺,切实制约利益输送。针对目前已很少有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次性掏空上市公司,更多通过采购或销售等方式实现利益输出的情况,建议大股东梳理其在上市、股改和重组等阶段所作的承诺,集中统一地进行披露,让投资者知悉具体情况,按照其承诺的时间期限和方式切实解决关联交易问题。对于上市公司资产收购的,应加强后续监管和市场监督,以避免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
5.强化事后处罚机制,考虑与行政许可事项挂钩。对于上市公司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利用潜在利益关联人转让利益,且信息披露合法等情况,目前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制约。为此,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监管方向和监管重点,严格监管标准,对于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特别是交易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与公司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挂钩,将处罚落到实处,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
6.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整体上市的效率。随着我国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资本运营水平的提高,企业集团纷纷出现,直接导致企业间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通过企业集团内部适当的关联交易安排,可降低交易成本,实现集团利润的最大化,从而提高整体竞争能力,这是关联交易有利的一面。然而,正由于关联交易各方存在控制或影响的关系,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值得怀疑,关联交易也往往成为监管的重点。由于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多样性和缺乏统一客观的标准,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往往遭受质疑。因此,可以推动集团内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间的并购重组和整体上市,以消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间的关联关系。
7.提供完善的救济手段。中小投资者在获取关联交易的信息方面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社会中介机构相比往往处于劣势。因此,要有效克服中小投资者在关联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就需要健全和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机制。这些机制包括:有效的市场(有效的价格机制)、发达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严格有效的信息披露与监管法规。监管机构在明确角色定位的同时,也要为投资者和少数股东提供足够的救济手段,包括便利的诉讼机制、完善的申诉渠道与检查程序等。■
责任编辑 周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