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个人执业存在五种形式:合伙人律师、提成律师、工薪律师、兼职律师、行政辅助人员。其个人所得不同,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也不尽相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第53号公告),对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同《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相比较,有关个人所得税纳税事项发生了五个显著的变化。
一是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在35%比例内确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约定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收入分成,那么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等。在这种情况下,按税法规定,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是可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的,扣除标准须控制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以内。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
律师个人执业存在五种形式:合伙人律师、提成律师、工薪律师、兼职律师、行政辅助人员。其个人所得不同,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也不尽相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第53号公告),对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同《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相比较,有关个人所得税纳税事项发生了五个显著的变化。
一是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在35%比例内确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约定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收入分成,那么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等。在这种情况下,按税法规定,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是可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的,扣除标准须控制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以内。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第四条规定,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二是应税项目发生改变。第53号公告规定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即应税项目由“劳务报酬所得”调整为“其他所得”,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随之发生了变化。
三是计税方法随之改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减除法定扣除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过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于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是按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定扣除费用减除。
例:2013年元月,律师程前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1.5万元,计算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及其税负变化。若按劳务报酬所得来计算:应税所得额=分成收入-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标准=分成收入-分成收入×30%=15000-4500=10500(元);应纳税额=10500×1(-20%)×20%=1680(元)。按照其他所得来计算:应纳税额=(分成收入-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标准)×适用税率=(分成收入-分成收入×35%)×20%=(15000-5250)×20%=1950(元)。可见,根据53号公告的规定,应缴个人所得税增加了270元。
四是合伙人律师费用扣除方法可以选择据实扣除或比例扣除。第5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执行查账征收的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据实扣除和比例扣除两种方式,这对于纳税人来说存在筹划空间。
在据实扣除中,合法有效凭据是指合法的原始凭证。一般情况下,是指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发票和自制的各种内部凭证;特殊情形下,泛指包括经济合同、公证书、法院判决或裁定书、政府文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单据、汇款单据、收款收据、签收单据、境外公证机构证明、付款证明、对账单、税务机关纳税证明、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等。非法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五是扣缴义务人主体发生变化。劳务报酬所得,其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而其他收入则应由其受雇的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第53号公告还对律师业务培训费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