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不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可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因债务人并未脱离债的关系,且又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债务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后,承担人和原债务人就被承担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债务。因此,有关连带债务的规则均可适用于并存债务承担。但原债务人的债务和从债务并不转移,从权利(包括第三人提...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不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可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因债务人并未脱离债的关系,且又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债务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后,承担人和原债务人就被承担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债务。因此,有关连带债务的规则均可适用于并存债务承担。但原债务人的债务和从债务并不转移,从权利(包括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也不转移或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