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和《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明确,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本文针对主要涉及税种优惠政策进行归纳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期货保障基金有两项优惠:一是5类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80号文明确,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5)捐赠所得。二是4类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80号文规定,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和《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明确,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本文针对主要涉及税种优惠政策进行归纳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期货保障基金有两项优惠:一是5类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80号文明确,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5)捐赠所得。二是4类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80号文规定,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有一方面优惠,即对6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81号文明确,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捐赠所得;(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1)保险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险业务;(2)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3)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4)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5)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的业务。
二、营业税
期货保障基金主要有两项税收优惠:一是5类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80号文规定,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5)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二是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80号文明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两类收入免征营业税。81号文明确,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印花税
80号文规定,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但应注意,80号文明确,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81号文明确,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2)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但同时要注意,81号文规定,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这里要注意,80号文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同时废止。81号文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缉 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