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将开展优先股试点
国务院2013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对优先股做出明确定义,并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指导意见》对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也做出相应的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我国调整2014年进出口关税
根据财政部近日发布的《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我国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对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760多种进口...
▶我国将开展优先股试点
国务院2013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对优先股做出明确定义,并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指导意见》对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也做出相应的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我国调整2014年进出口关税
根据财政部近日发布的《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我国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对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760多种进口商品将享受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平均优惠幅度达60%。根据方案,2014年将对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配方奶粉暂定税率为5%,比最惠国税率15%下调了67%。新增和进一步降低税率的商品还包括活塞航空发动机、手机和平板电脑取像模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相关用品,天然牧草等支农惠农产品,音频生命探测仪等救灾用品等。同时,2014年光导纤维预制棒、多点喷射涡轮增压汽油机等部分商品将不再实施年度进口暂定税率。根据《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2014年中国将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化肥出口关税税率有所降低。此外,为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方针,依据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2014年中国将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韩国、新西兰等国的部分进口产品实行协定税率,部分税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2014年,中国继续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于老挝、苏丹等4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并扩大对塞拉利昂、萨摩亚、坦桑尼亚、乍得和塞内加尔5个国家的特惠税率商品范围。2014年,中国还将调整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增列三维打印机、数控曲轴磨床、焊接机器人、水晶、碧玺等税目。调整后,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2013年的8238个增至8277个。
▶财政部发文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
财政部2013年11月29日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产业升级资金是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解决制约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实现重大战略产品突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资金。根据《办法》,产业升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种业、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关系国家战略的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产业升级资金重点支持中央企业依托企业技术和资源整合优势,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关联产业相协调,开展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试验测试、新产品试制、产业化建设到新产品推广、应用及服务的全过程产业升级活动。产业升级资金优先支持中央企业牵头组织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共同开展的协同创新项目。《办法》规定,产业升级资金采取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产业升级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亿元,对总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亿元。此外,产业升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财政部根据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按年度拨付产业升级资金。《办法》规定,当年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终了后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中央企业应及时缴回国库。《办法》指出,产业升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骗取产业升级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自贸试验区企业所得税新政出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相关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详细说明:(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五)企业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登记手续。(六)企业应在确认收入实现的当年,以项目为单位,做好相应台账,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计入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