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8月2日下发《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33号),明确了固有资金运用的定义、扩大了固有资金的投资范围,同时提出了固有资金运用的原则及要求,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决策交易、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对固有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暂行规定》要求,固有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完善了监督管理方面的条款,包括固有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和稽核、防火墙制度的建设以及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类型。
国务院2013年8月8日下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从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增强信息产品供给能力、培育信息消费需求、提升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消费环境建设五个方面提出了促进信息消费的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包括:推动于2013年内发放第四代移动通信(4G)牌照;三网融合今年内向全国推广;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集成电路产业;加快物联网和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化;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在有条件的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8月2日下发《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33号),明确了固有资金运用的定义、扩大了固有资金的投资范围,同时提出了固有资金运用的原则及要求,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决策交易、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对固有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暂行规定》要求,固有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完善了监督管理方面的条款,包括固有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和稽核、防火墙制度的建设以及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类型。
国务院2013年8月8日下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从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增强信息产品供给能力、培育信息消费需求、提升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消费环境建设五个方面提出了促进信息消费的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包括:推动于2013年内发放第四代移动通信(4G)牌照;三网融合今年内向全国推广;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集成电路产业;加快物联网和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化;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在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建设;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等。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8月8日下发《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从融资渠道、服务方式、服务主体、考核评价等多方面提出引导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倾斜金融资源。一是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二是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增强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产品。三是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新机制,以破解小微企业缺信息、缺信用导致的融资难问题。四是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建立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五是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六是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七是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八是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8月20日下发《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202号)。《意见》指出,一是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要通过业务范围与边界的划分,为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奠定基础。二是要按“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研究提出解决同业竞争的总体思路,并通过适当方式最终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三是要通过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规范必要的关联交易,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四是要在依法合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针对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和期限,向市场进行公开承诺。五是国有股东要在推动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事项中依法与上市公司平等协商。六是国有股东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配合所控股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七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充分尊重企业发展规律和证券市场规律,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监管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8月21日下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取消和简化了相关外汇管理程序,并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归并和整合。《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取消资金汇出入币种限制,扩大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二是取消结汇、购汇审核,简化额度申请材料;三是统一额度管理要求,对各类合格机构境外证券投资统一实行余额管理,即境外证券投资净汇出额不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四是强化统计监测,充分运用电子化信息手段,加强对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的统计和事后监控,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8月27日下发《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3]69号)。《意见》强调,要创新产品服务,支持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保险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重点支持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医疗健康、养老服务、绿色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和产业的发展。《意见》提出,要整合保险资源,构建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特色化的风险需求,提供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适合的保险产品和优质、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要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支持保险公司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型安居工程等民生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意见》要求积极推动重点领域保险业务发展。一是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二是积极发展科技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丰富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的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三是加快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积极引入有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能力和覆盖面。四是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协助政府和企业化解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