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企业的经营方式为购销商品,一般都是购进哪些种类的商品就销售哪些种类的商品。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有一些企业根据经营的需要,对购买的一些商品进行深加工后再出售。其中有个别企业认为自己是商业企业,不便反映工业加工的业务,或者是由于深加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等原因,对深加工业务未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这样操作可能增加企业涉税风险。
如某矿产品营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购销铝石,在经营过程中为增加利润,还将购买的部分铝石加工为成熟铝再对外销售。其中,对铝石进行深加工的机器设备为向某公司购买的旧设备,对方不愿意为该设备开具发票,导致该设备无法入账,所发生的折旧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企业也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加工业务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成品等账目进行核算处理。如此操作,会从以下三方面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一是购销发票货物名称不一致。从企业的会计资料上看,企业购进的货物全部是铝石,而销售的货物中却包含部分熟铝,由于缺乏对铝石加工环节的账务处理,这种购销货物品名不一致的异常情况很可能会使企业落下虚开发票的嫌疑,增加企业涉税风险。二是成本结转...
商业企业的经营方式为购销商品,一般都是购进哪些种类的商品就销售哪些种类的商品。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有一些企业根据经营的需要,对购买的一些商品进行深加工后再出售。其中有个别企业认为自己是商业企业,不便反映工业加工的业务,或者是由于深加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等原因,对深加工业务未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这样操作可能增加企业涉税风险。
如某矿产品营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购销铝石,在经营过程中为增加利润,还将购买的部分铝石加工为成熟铝再对外销售。其中,对铝石进行深加工的机器设备为向某公司购买的旧设备,对方不愿意为该设备开具发票,导致该设备无法入账,所发生的折旧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企业也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加工业务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成品等账目进行核算处理。如此操作,会从以下三方面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一是购销发票货物名称不一致。从企业的会计资料上看,企业购进的货物全部是铝石,而销售的货物中却包含部分熟铝,由于缺乏对铝石加工环节的账务处理,这种购销货物品名不一致的异常情况很可能会使企业落下虚开发票的嫌疑,增加企业涉税风险。二是成本结转面临两难。企业在对产成品熟铝销售之后,应当要结转相应的销货成本,但企业的库存商品账簿中却无熟铝的成本可以结转;如果不结转销货成本,那么一方面要申报销售的有关收入,另一方面却没有成本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这必然要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如果耗用的原材料铝石没有从库存商品结转到销售成本,那么企业账面上结余的铝石数量就会大于实际库存的铝石数量,这样账实就不符,税务人员就会将短缺的铝矿石数量作为偷税的嫌疑点进行检查。而如果将生产中耗用的原材料铝石结转为销货的成本,那么开具发票上的货物品名与结转成本的货物品名不一致也会给税务检查留下涉税破绽。三是无法列支加工环节的有关费用。对生产熟铝的固定资产不入账和对生产熟铝的环节不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就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生产熟铝的有关费用,这样必然要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商业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对部分商品进行加工处理的行为并不少见,笔者认为,相关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规范:一是企业如果确需拓展经营范围,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变更,以便将加工业务纳入企业经营范围;二是将用于加工业务的各项资产入账,企业拥有用于加工业务的各项资产是企业进行深加工的前提条件和证据,企业应当尽量取得购进资产的发票,如果有些资产确未能取得发票,可通过取得的银行转账凭证或者现金收据等证明购进资产的真实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未取得发票的资产的摊销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三是对于加工业务要在账务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规范处理和核算,反映产成品加工的业务流程和成本核算过程。
通过上述规范操作,尽管企业取得的一些不合法票据(如购买旧机器设备取得的“白条”等)仍然无法列支有关的成本费用,但是其他合法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如职工工资、水电费、原材料等),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另外,企业通过对有关用于加工业务的各项资产入账,证明企业具备加工生产的能力;通过对加工业务在账务上进行的核算,证明了企业产成品的来源,从而避免了购销商品不一致而引起的误解,减少了涉税风险。
目前对商品深加工业务不进行会计核算的企业主要存在于个体、私营性质的中、小型商业企业,这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不够健全、缺乏严格的财务监督管理,在资金管理上比较随意。此种账外经营的情况对企业相当不利,有关企业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并改进、健全会计核算方式、方法,将商品深加工业务纳入到会计核算体系中来,从根源上消除可能带来的涉税风险。■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