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软件行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基础。为了扶持和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2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下称《通知》),对已实行多年的软件企业评审标准做了修订,提高了软件企业评审条件中的软件收入比重门槛,同时还对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获利年度起算期做了从严解释。笔者认为,这些变化使得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面明显缩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对软件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通知》提高了软件企业评审的软件收入比重门槛
《通知》出台之前,确定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软件企业评审标准的主要依据有两个: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00]25号);二是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的配套政策——《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通知》出台前后软件企业评审中软件收入比重门槛对比如表1。
从表1政策对比看,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新政策首次对一般软件产品与嵌入...
软件行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基础。为了扶持和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2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下称《通知》),对已实行多年的软件企业评审标准做了修订,提高了软件企业评审条件中的软件收入比重门槛,同时还对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获利年度起算期做了从严解释。笔者认为,这些变化使得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面明显缩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对软件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通知》提高了软件企业评审的软件收入比重门槛
《通知》出台之前,确定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软件企业评审标准的主要依据有两个: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00]25号);二是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的配套政策——《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通知》出台前后软件企业评审中软件收入比重门槛对比如表1。
从表1政策对比看,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新政策首次对一般软件产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及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实施差异对待;针对一般软件产品,软件总收入比重门槛上升了15个百分点,自产软件收入比重门槛上升了22.5个百分点;针对嵌入式及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产品,软件总收入比重门槛上升5个百分点,自产软件收入比重门槛上升了12.5个百分点。
笔者认为,自产软件收入比重门槛提高,是强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核心竞争力,故合情合理,而提高软件企业软件总收入比重门槛,则不是很合理。首先,软件总收入中除了自产软件收入还包含代理软件收入,如此,那些自产软件收入比重达标但总体软件收入比重不达标的企业便会采取变通方法来实现软件总收入门槛的提高。其结果是,这种变通方法并没有实质改变软件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实力和技术含量。其次,过去的软件收入比重门槛执行多年,提高到40%~50%后,许多企业可能因此不能通过软件企业年检而被重新洗牌清除出软件企业行列,特别是对那些自产软件比重达标而软件总收入比重不达标且规模较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或信息系统集成产品企业来说,明显有失税收公平原则。
二、《通知》对新办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进行从严解释
《通知》出台前,原相关政策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下称“两免三减半”)。但由于对获利年度的起算期的定义一直没有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地方税务机关采用从宽或从严的做法。从宽是指从企业获得软件企业资格后的第一个获利年度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从严则是指从企业开办后第一个获利年度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
此次,《通知》首次对获利年度起算期进行了明确,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这意味着能享受到完整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新获得软件企业资格的企业将大幅下降。
具体来说,对于新办从事软件研发销售的企业,因为软件企业认定得以上一个年度的业绩来认定,这也就意味着,无论如何,成立当年就获利的软件企业,第一年是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只能享受到“一免三减半”。对于新办从事软硬件研发销售的企业,如嵌入式软件产品企业和系统集成产品软件企业,因前期软件比重门槛不达标,后期经过努力,技术含量提升,附加值不断增加,最终获得软件企业资格,这种企业是盈利在先,获得软件企业资格在后。两者时间差异若在5年内,则享受不到完整的“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若在5年以上,则完全享受不到“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只有等规模达到规划布局软件企业后才有可能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由非软件企业转型升级为软件企业的老企业,也无法享受到“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这与国家扶持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方针也不符。
三、对《通知》的优化建议
一是应按软件所创效益比重来划分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企业利润按软硬件比重拆分,对软件部分创造的利润给予税收优惠,而硬件部分创造的利润仍维持企业正常的税率。这样就不必担心硬件销售所创利润也搭便车享受软件所得税优惠了。拆分方法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纳所得额=企业税前应纳所得额×(软件所创毛利额/公司所有产品毛利额)。
二是应将软件企业评价门槛中的软件总收入比重恢复到原来35%的软件收入比重,或降低到30%甚至取消这道门槛,只保留自产软件比重门槛。由于上述公式已有效剥离硬件利润,软件企业评审中的软总收入比重门槛就变得无保留意义了。
三是应将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获利年度修正为取得软件企业资格后的第一个获利年度,让获得软件企业资格的企业能真正享受到完整的税收优惠,也符合当前国家支持传统企业向高技术含量企业转型的政策。
四是规划布局软件企业评审中应以自主软件收入规模为关键指标。从公平性来说,只要取得软件企业资格的企业,都有资格参与规划布局软件企业评审的资格。在实际评审条件中,由于软件收入比重在软件企业资格评审中已设定,在规划布局软件企业评审时,就不必对软件收入比重再设一个更高的指标了,而是应从自主软件销售规模角度来评审,因为自主软件规模越大,这个软件企业的自主核心技术越多,这是一个核心竞争力指标。■
责任编辑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