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0 作者:赵国庆 何一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中共北京市物资总公司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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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市公司南方食品(000716)在2013年4月11日发布公告称,为征集对公司新产品的意见,特向公司股东免费赠送黑芝麻糊。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在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商业营销时,需要关注其中的涉税风险,提前做好筹划工作。
一、赠送商品公告涉税要素分析
根据南方食品的公告,其涉税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赠送目的。公告显示,南方食品向股东赠送黑芝麻糊是因为公司近期开发了黑芝麻乳新产品,并开始向市场推广销售,希望向股东征集对公司新产品的意见。每箱产品中附有品尝调查问卷,并在公司的官网上登载问卷,获品尝的股东可以通过回寄纸面问卷或网上提交问卷的方式向公司反馈品尝意见。从公告的这个目的来看,南方食品向股东赠送的目的并非分配股利,主要是宣传和完善产品。
第二,赠送行为的会计处理。南方食品称,该公司本次赠饮品尝活动产生的费用合计约为550万元,包括产品成本及给各股东配送发运产品的物流费用,该费用将列入公司本年度的销售费用。
第三,赠送对象的确定。南方食品的赠送对象是全体股东,只不过持股1000股以上的股东(除大股东黑五类集团外)按每1000股折一个黑芝麻糊礼盒(12袋)发放,不超过1000股的发简易包装...
上市公司南方食品(000716)在2013年4月11日发布公告称,为征集对公司新产品的意见,特向公司股东免费赠送黑芝麻糊。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在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商业营销时,需要关注其中的涉税风险,提前做好筹划工作。
一、赠送商品公告涉税要素分析
根据南方食品的公告,其涉税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赠送目的。公告显示,南方食品向股东赠送黑芝麻糊是因为公司近期开发了黑芝麻乳新产品,并开始向市场推广销售,希望向股东征集对公司新产品的意见。每箱产品中附有品尝调查问卷,并在公司的官网上登载问卷,获品尝的股东可以通过回寄纸面问卷或网上提交问卷的方式向公司反馈品尝意见。从公告的这个目的来看,南方食品向股东赠送的目的并非分配股利,主要是宣传和完善产品。
第二,赠送行为的会计处理。南方食品称,该公司本次赠饮品尝活动产生的费用合计约为550万元,包括产品成本及给各股东配送发运产品的物流费用,该费用将列入公司本年度的销售费用。
第三,赠送对象的确定。南方食品的赠送对象是全体股东,只不过持股1000股以上的股东(除大股东黑五类集团外)按每1000股折一个黑芝麻糊礼盒(12袋)发放,不超过1000股的发简易包装(6袋)。
第四,赠送产品的来源。南方食品的对外公告中并没有披露赠送产品的来源信息。但是,这个要素对于税务处理非常关键。分析相关公司年报可知,发布公告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其赠送的黑芝麻糊却是其控股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需要向其股东无偿赠送黑芝麻糊,需要从其控股子公司处获得这些产品。
第五,赠送产品的主体。这个要素也非常关键。通过对第四个要素的分析可以发现,南方食品此次产品赠送活动涉及两家公司,一个是上市公司“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个是其控股子公司,即实际从事黑芝麻糊生产销售的企业“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赠送产品主体对于企业所得税处理非常关键。
二、赠送商品涉税风险分析
(一)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分析
从南方食品来看,首先,黑芝麻糊是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如果是上市公司直接向股东赠送,应由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这些商品。在这个环节中,“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次,在“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向其股东赠送黑芝麻糊环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价格则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案例中倾向于选择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分析
首先,应关注费用性质的确认。从公告来看,向股东赠送的是新开发产品,而赠送的目的除了宣传外,还包括搜集用户意见,进一步完善新产品。如果关注这个目的,这个费用有产品研发的特性,应作为研发费用进入管理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更强调这个赠送行为的宣传目的,而非产品研发目的,则应将这笔费用确认为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这个案例来看,上市公司这个行为应该是更侧重于宣传目的。因此,从降低税收风险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将其界定为业务宣传费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更稳妥。
其次,费用扣除主体的确定。本案例中,赠送主体和赠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体不同,因此在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主体确认上就存在问题。由于这两家是母、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要将他们作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对待。此次赠送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应该是与子公司销售黑芝麻糊取得的收入相关,如果将这笔费用直接确认为上市公司“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则属于与其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分析
南方食品向股东赠送商品,目的是为了宣传和促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
第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的义务。根据财税[2011]50号文的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在本案例中,上市公司本身不生产黑芝麻糊,需要从其控股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入赠品。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其向子公司的实际购置价格。假设其向子公司的购置价格为一个礼盒20元,考虑到股东拿到的实物是税后的,上市公司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要将税后收入还原成税前收入扣缴,具体计算为20/(1-20%)×20%=5(元)。这一风险上市公司在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需要关注。
第二,在按税后收入还原的情况下,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际是由公司自己承担了,但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却不能在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税收风险上市公司也需要关注。如果股东拟在取得赠品后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上市公司可能就要考虑,股东先按预计取得实物的价值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将完税凭证传真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发放实物时就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此时,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20×20%=4(元)。
第三,上市公司发放实物在履行扣缴义务时,按税收征管要求需要向税务机关做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因此,上市公司要保留股东个人身份证信息,以备申报用。
三、涉税风险筹划建议
为了降低涉税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笔者建议南方食品的公告可做如下改变:出于提升产品品质以及扩大新产品的宣传和影响的目的,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向我公司股东按如下规则赠送黑芝麻糊,以广泛向股东征集对其新产品的意见。本次赠送行为,由我控股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符合条件的股东邮寄赠送。我公司将会把股东提交意见及时反馈给控股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完善产品。
这样,这个行为就不是上市公司而是其控股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宣传行为。企业用自产产品赠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将这部分视同销售收入确认为本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主体也变为控股子公司。这样的方案涉税风险更小、涉税成本更低,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提前做好筹划。■
责任编辑 武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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