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0 作者:朱大庆 欧国立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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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业务的日益复杂以及企业投资的多元化发展,使得企业利润分配模式也日趋多样化,除了传统的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等之外,还出现了利润直接转增股本等模式。实务中,利润直接转增股本一般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予以简化会计处理,但当遇到需要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处理煤电联营企业利润直接转增股本的财务事项,且现行国际准则的相关规定又与国内实务处理存在一定差异时,又应如何处理?笔者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观点和建议。
一、经济业务背景
为了稳定供应链、减少生产波动,作为产业链上下游的煤矿和电厂经常实行煤电联营。许多煤电联营采用产权上分离、业务上联营模式,即煤矿与电厂互相参股但不控股,分属不同产权主体,由煤矿向电厂销售煤炭,两者共同投资建设煤电联营项目(包括电厂和配套煤矿项目)。发电企业负责煤电联营中电厂的建设与运营,煤炭企业负责配套煤矿的建设与运营。发电企业实行后向一体化的煤电联营企业战略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或控制煤炭资源作为燃料以供自用,不是为了对外转售煤炭产品获利或投资煤炭获取利润。煤炭企业实行前向一体化的煤电联营企业战略的主要目的是稳定产品销售,不是为了取得或控制电力产品作为生产资料或投资电厂获...
经济业务的日益复杂以及企业投资的多元化发展,使得企业利润分配模式也日趋多样化,除了传统的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等之外,还出现了利润直接转增股本等模式。实务中,利润直接转增股本一般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予以简化会计处理,但当遇到需要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处理煤电联营企业利润直接转增股本的财务事项,且现行国际准则的相关规定又与国内实务处理存在一定差异时,又应如何处理?笔者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观点和建议。
一、经济业务背景
为了稳定供应链、减少生产波动,作为产业链上下游的煤矿和电厂经常实行煤电联营。许多煤电联营采用产权上分离、业务上联营模式,即煤矿与电厂互相参股但不控股,分属不同产权主体,由煤矿向电厂销售煤炭,两者共同投资建设煤电联营项目(包括电厂和配套煤矿项目)。发电企业负责煤电联营中电厂的建设与运营,煤炭企业负责配套煤矿的建设与运营。发电企业实行后向一体化的煤电联营企业战略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或控制煤炭资源作为燃料以供自用,不是为了对外转售煤炭产品获利或投资煤炭获取利润。煤炭企业实行前向一体化的煤电联营企业战略的主要目的是稳定产品销售,不是为了取得或控制电力产品作为生产资料或投资电厂获取利润。
由于煤炭和电力均属资金密集型行业且建设周期较长,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实现规模经济,煤矿或电力项目均常采用分期建设模式。煤电联营实务中,为了筹措资金扩张产能,对于已投产并实现的利润通常被用于股东的资本再投入,即利润直接转增股本的财务操作方式。
二、现行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
1.我国会计准则的处理规定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及其配套会计法规对利润直接转增股本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简要归纳,现行准则关于长期投资核算中的有关利润分配的处理规定有以下三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按照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无需做账务处理。
可见,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可以确认投资收益,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企业一般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对“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视同“现金股利或利润分配”及“分配后直接转增股本”两步走,并按前述准则规定进行简单处理。例如,在煤电联营的煤矿开发项目中,发电公司A与煤炭公司B成立合资公司C开发建设某煤矿,发电公司A持有合资公司C10%股权,煤炭公司B持有合资公司C90%股权,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发电公司A对合资公司C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合资公司C决定通过采取利润转增股本的形式对当年税后净利润进行分配,则合资公司C(被投资单位)一般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实收资本”,即在减少合资公司C未分配利润的同时,相应增加参股股东发电公司A的实收资本;作为参股股东的发电公司A一般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资收益”,即在转增资本的同时确认当期投资收益的增加,并相应增加其对合资公司C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处理规定
由于发电公司A是一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因此需要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而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没有针对被投资单位利润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做明确规定,只在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于2010年1月发布的解释意见(IFRIC Update,January 2010)中对股票股利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该意见认为,由于被投资单位按照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发放股票股利不会导致各个股东财务状况的改变,因此并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不能确认投资收益。对照此意见,对于前述合资公司C发起的利润转增股本财务事项,作为股东方的发电公司A,没有因该财务事项改变财务状况,因此也没有引起经济利益流入,不能确认投资收益和长期投资资产项目的增加。
三、观点探讨及理由
笔者认为,在前述煤电联营经济业务背景下,合资公司发起的利润转增股本财务事项,作为股东方的电力企业到底要不要记录、如何记录,实际上是一个如何理解和认识资产与收入等会计要素概念、如何理解和认识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问题。以上述会计处理事项为例,如果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那么作为参股股东的电力企业就无需记录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实质就是不进行相关会计要素的确认。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煤电联营背景下的合资公司发起利润转增股本的财务事项,作为股东方的电力企业对于该合资公司投资按成本法核算时,应将该事项记录为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经济业务本身来看,前述两种处理方式的差异主要在于是否动用合资公司(被投资单位)的现金,即合资公司是否有足够现金或融资能力进行分红。考虑到煤电联营下的企业运营模式,合资公司作为上下游企业的利益结合体,财务实力较强且现金流量充沛,同时,由于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在稳定供应和扩大规模方面具有相同的利益出发点,现金也可在合资公司与各股东之间通过正常的商业购销方式进行流动。因此,从实质上看,现金流动并不能成为两种经济业务的本质区别,而只是形式差异。合资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商业行为选择现金流动方向。如只注重经济业务形式而忽视其经济实质,则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也为相关企业进行盈余操纵提供了较大空间,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目标的实现。
二是符合收入确认标准。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一般认为,予以确认的经济事项,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从可定义性来看,合资公司发起的利润转增股本事项对按成本法核算投资的参股方电力企业来说是一项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它使得电力企业对合资公司利润享有了获取权利,并将其转化为对合资公司投资的增加,并且该项经济利益流入与电力企业的股东投入无关,因此符合收入要素的定义;从可计量性来看,由于合资公司利润转增资本在时间上和金额上都已经完全确定,对于电力企业来说,该项收入(投资收益)的确认符合可计量性原则;从相关性来看,该项会计信息的内容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密切相关,电力企业确认该项投资收益有助于提高其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开展经济决策,因此,该项收入的确认也符合相关性原则;从可靠性来看,电力企业确认该项收入(投资收益)如实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符合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的要求。
三是符合向财务报告使用者传递有效信息的会计基本目标。在信息观下,会计的职能就是要向外界传递信息,具体来讲,就是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联系到本文讨论的事项,合资公司为了扩张产能进行追加投资,股东方将来获取或者控制的煤炭资源相应增加,如果股东方发电企业对这一符合原始投资预期、能够增加未来价值的经济业务不在财务报表中及时进行反映,则最终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增加了决策的不确定性。■
责任编辑 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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